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2014年6月26日1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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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那么,建筑业企业以100元经营收入为例:
施工企业销售额=100÷1.11=90.09元
施工企业销项税额=90.09×11%=9.91元
建筑服务业销售额=100÷1.06=94.34元
建筑服务业销项税额=94.34×6%=5.66元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00÷1.17=85.47元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项税额=85.47×17%=14.53元
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各专业税负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
由以上测算可见,建筑业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但是现有环境及执行条件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的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甲供材料、劳务用工、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租金、未付完的材料款、水电气能源费用等各种支出都没有增值税发票,导致可进项抵扣的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
加重。
例如:江苏某大型建筑企业2011年数据显示,应税营业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征增值税用销项税减去可取得发票的进项税后,缴纳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这还没有算上增值税附加税。而根据建筑业有关权威机构调查显示,若在现有条件下执行“营改增”,其全行业税负增加的数额与此企业的测算相当。所以,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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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6月26日13:43: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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