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太铁物〔2016〕24号

2018年11月10日14: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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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物〔2016〕24号

太原铁路局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太原铁路局

2016年1月11日

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物资市场诚信体系,引导物资供应商诚信履约,防范物资采购风险,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8号)及路局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及基层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不良行为管理和信用评价。不良行为管理对象是所有参与路局及基层各单位物资管理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评价对象是年度内与路局及基层各单位存在合同关系的供应商。

第四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动态管理、信息共享、风险预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路局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路局物资管理处负责组织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在路局范围内牵头组织处理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向总公司上报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及向总公司的处理建议、信用评价建议,组织各单位开展使用单位自采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自采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归口实施本单位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向路局上报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及信用评价建议,开展自采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八条 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物资管理活动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合同违约、干扰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其性质分为产品质量类、企业行为类两种不良行为类型,根据其影响程度确定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不良行为等级。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附件1)。

第九条 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程序包括建立记录、复核认定、信息报告、公示确定。

(一)建立记录。相关部门、单位发现物资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的,须由2名及以上相关人员确认后,及时填写《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单》(附件2);并于发现问题24小时内将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书面上报路局物资管理处。

(二)复核认定。物资管理处对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单》进行复核,并以传真的形式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其在3日内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确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限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供应商提出异议的,物资管理处从对应部门职能出发,组织企法、财务、总工、价格、监察、安监、各业务、安监办机辆验收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不良行为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供应商核查结果。较大、重大及特大不良行为由物资管理处受理后即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认定,异议核查结果须报路局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各单位比照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复核认定流程,由物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核实认定。

(三)信息报告。物资管理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将符合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结果填制《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结果(含认定单及汇总表)及向总公司的处理建议以局函形式报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其中较大、重大及特大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后须即时上报。对符合《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的较大、重大及特大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后,经路局物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后确定。

各单位比照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报告流程,汇总、填制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汇总表》。

(四)公示确定。符合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结果,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公示;将符合《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结果,由物资管理处在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比照物资采购异议处理程序进行核实。

各单位比照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公示确定流程,对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内部公示、公布及异议核实。并于每月25日前将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单》及《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汇总表》书面上报路局物资管理处。

第十条 不良行为确定后,根据其性质和影响调整与供应商合作关系,对存在产品质量类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暂停采购其相应产品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对存在企业行为类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暂停接受其参与各类物资采购活动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一般不良行为暂停期限为3个月;较大不良行为暂停期限为6个月;重大不良行为暂停期限为12个月;特大不良行为将对应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停止与其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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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1月10日14:43:22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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