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增值税业务中关于发票管理业务的关键知识分享

2018年12月8日18: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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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规定,是否具备抵扣条件有明确的前置条件,而能否抵扣是业务的核算规定。为避免因业务界定而影响后期抵扣,应及时满足抵扣的前置条件,再按业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如操作及时,可在政策范围内做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

某企业因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购进货物时未取得或取得抵扣凭证未按规定认证或稽核比对,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在后期纳税检查时因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界定错误,需按法定税率征税时,因不符合抵扣的前置条件而无法抵扣,按全额缴纳税款。

13.是否允许提前把材料运回工地,而暂不开具购货发票,待需要抵扣时开具?

 

答:作为购销双方的交易结算方式,在现行规定中只明确了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责任,未对购货方进行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需区分具体情况:

一是存在人为调控的迹象,增加核算困难。将面临虚开、虚抵偷税的界定风险;

二是如非业务交易的实质必要,将面临销售方按未开具发票核算后,拒绝调整结算方式不开具发票的风险;

三是销货方在调整结算方式开具发票时或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时,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

建议按照业务交易的实际结算方式,及时开具发票结算。

案例:

某企业为进行偷税,按照销售对象选择性核算购进成本,进行账外经营。在查实瞒报收入后,因无法取得进项税直接按销项税缴纳查补税款。

14.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只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在现行营改增的补充规定中,部分行业由于经营特点及原营业税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差额征税方式,在改征增值税后进行了调整。通过对销售额的界定进行扣除,而不是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实现的。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在后续营改增政策规定中一般会有特定说明,需待政策出台后进行研读。15.“营改增”后,零星采购因为没有合同,但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现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其中没有对合同的限制条件,因此只要是真实的交易行为,且符合相关管理和政策规定,即使没有合同,也可以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业务合同一般是税务机关对业务判定的参考依据,例如在虚开案的接受方是否善意取得的界定中,利用合同判定业务的真实性等要素。如无合同在涉及的业务判定中将面临从重裁定等风险。

16.有些情况下,项目部地处较为偏远,或者是采购的物资价值较小、用量较少,导致无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这种情况在“营改增”以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经营中主要涉及到纳税人在成本核算中的实际采购成本的支出与可抵扣进项税的多少。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金额确认支付金额,或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按可抵扣税额增加支付金额,虽然可抵扣进项税只有 3%,但实际支付的不含税成本并未增加,在核算中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所支付的不含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关注的是结算价格的不含税成本。同时,在核算税收负担中,向销货方支付的进项税不属于应纳税额(在负担上是一样的),在考虑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中,一般将税负指标作为重要参考,由于在支付税额一样的前提下,进项环节的减少必然导致本环节应纳的增加,可提高纳税人的税负指标,降低异常信息的检查风险。

17.取得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答:只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取得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明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销货方违规开具,购货方取得也不应抵扣,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18.纳税人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 3 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0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注意的问题:

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是作为进项税抵扣。税务机关为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审核,在具体操作层面会有其他要求。例如,为防止纳税人重复抵减应纳税额或抵减后有重复抵扣进项税额,可要求先认证后再做转出处理,或要求备案登记后再进行抵减,以便进行后期的监管。

19.公司取得一张货运专票,抵扣联、发票联均认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答: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大致分为人证相符和认证不通过两种情况。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不通过又有几种情况:

一是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是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四是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五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六是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不含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七是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上述情况,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快反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对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的需转稽查部门处理,是否允许抵扣或换票应依据稽查处理结果办理。其中立案检查是利用快反机制重点审核如何取得发票、是否存在虚开等问题。

在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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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2月8日18:15:29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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