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增值税业务中关于发票管理业务的关键知识分享

2018年12月8日18: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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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筑业线上工程,与铁总各路局业务较多,涉及费用种类多,发票不合规,部分仅提供收据,“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铁总各路局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如属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铁总各路局在经营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可以通过确认凭据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依据,或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的方式处理,也可向自己主管税务机关举报,要求其向总局反映解决。

21.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2.由于施工企业项目分散、偏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此抵扣发票的辨别、整理、收集、认证和保管等工作不一定能保证在 180 天的抵扣期限内完成,如果不能保证完成,施工企业应该采取哪些保障性措施?

答:按照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营改增后由于行业的特点及原营业税的处置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如何确定总分机构的纳税环节和地点,需待总局具体办法确定后进行研读。但不会对抵扣认证与核算造成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原营业税在核算中操作相对简单,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相对复杂,但作为具备核算资质的专业财务人员应当能够胜任本岗位的职责,否则即使总机构由于不称职的人员担任重要岗位也要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同时由于在认证环节税务机关依托互联网发展,推进信息化建设,已逐步建立远程认证、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进行认证、抄报税和纳税申报。

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是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加强核算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核算能力和效率;三是充分利用行业组织优势,建立行业核算体系,及时反映行业经营特点,力争取得满足特定行业经营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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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2月8日18:15:29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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