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增值税业务中关于发票管理业务的关键知识分享

2018年12月8日18:15:29
评论
3,771

本文主要讲解的是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关键点实操方法

1.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2.银行保理业务扣押发票联,可否依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

3.“营改增”后,供应商提价时对其进行选择的标准

4.赔偿租赁周转材料丢失的款项可否抵扣?

5.“营改增”后,购标书能否取得正式票据?

6.“营改增”后,购货商能否取得供货商所属总公司开具的专票抵扣?

7.“营改增”后,跨法人主体下转的资金占用费能否提供合规票据?

8.“营改增”后,车辆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如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营改增”后,租赁他人房屋支付的水电费,能否取得专票抵扣?

11.“营改增”后,滞后取得发票、滞后入账,会有什么后果?

12.购进货物用途发生改变,原取得的专票可否作为正常发票使用?

13.可否提前运回材料,发票待需要抵扣时开具?

1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15.“营改增”后,零星采购无合同而取得专票,可否抵扣?

16.“营改增”后,偏远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应当如何处理?

17.按简易计征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可否作进项抵扣?

18.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专用设备、交纳技术维护费,有何税收优惠?

19.货运专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应如何处理?

20.“营改增”后,与铁路局业务涉及费用发票不合规现象如何处理?

21.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22.为保障发票的正确使用及保管,施工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正文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哪些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上述发票和凭证在抵扣时还要符合现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进农产品业务外,不具备抵扣功能。

三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汽车零售企业开具的专项业务发票,在购车时应向经销商提供税务登记证号,明确提出企业需抵扣进项税,否则经销商可能按普通发票开具,将无法认证抵扣。

例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先稽核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后抵扣;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例题:

(1)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营改增后企业购进机动车可以抵扣进项税,业务人员应向机动车零售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A 个人身份证号    B 组织机构代码    C 税务登记证号    D 购买方名称

2.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应收账款做保理业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银行,购货商没有发票联,是否可以依据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

答: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明确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同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按照保理业务的操作,一是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将面临不得抵扣的税收风险;二是保理业务持有发票联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对购货方是否存在约束力,需要进一步讨论。三是问题中依据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的方法是混淆了对丢失发票的后续处理,将面临提供虚假证明的风险。

相关建议:如银行对保理业务需持有相关凭据,建议使用发票的其他联次或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书。

例题:判断对错

(1)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退还销售方。

(错)

3.“营改增”后供应商可能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加税负为由,进行提价或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供应商销售货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购货方是否“营改增”无关,影响其税收负担变化的是计税方式。目前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征收率 3%计税,但无法开具 17%(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成本核算中差异较大,其外购成本在营业税核算中为实际支付的金额,既含税成本,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中为扣除进项税后的不含税成本。因此需考虑实际交易价格与取得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金额的关系。

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开具普通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开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1+3%);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时开具普通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1+17%)

相关建议:

一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应将交易价格与所提供发票种类一并计算外购成本,择优选择供应商;

二是将交易价格与需提供的发票种类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不要写简称。避免引发歧义。例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名称中都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计税方式不同,其注明的进项税差异较大。

三是在增值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将进行稽核比对和专项核查,要选择诚信纳税、核算健全、资质证件齐全的供应商,避免由于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造成涉税风险。

例题:计算题

(1)在进行供应商价格对比时,请计算不含税的外购成本

A.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支付 103 元,其中票面金额 100 元,税额 3 元。外购成本为(103)元

B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支付 117 元,其中票面金额元,税额 17 元。外购成本为(117)元

C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 103 元,其中票面金额 100 元,税额 3 元。外购成本为(100)元

D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 117 元,其中票面金额元,税额 17 元。外购成本为(100)元

4.周转材料租赁发生丢失,给出租方支付的赔偿款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现行规定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向出租方支付的赔偿款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得抵扣进项税。

5.公司投标时购买标书一般均为业主方开具的收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取得正式发票?

答:无论是否“营改增”,只要是经营性行为均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如属于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营改增”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 B 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总公司 C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B 是 C 的分公司),A 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 C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现行规定中,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使用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否则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一是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可能存在界定为偷税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 13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资金流向、货物实际交易地、销货方一致性等要素进行判定。

7.内部资金中心下转的资金占用费、保函手续费、担保费等因跨法人主体,是否“营改增”以后需要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票据?

答:按照独立核算原则,相关费用无论是借出、借入,只要记入成本费用均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由于此类业务涉及相关资质,营改增后如何界定,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8.“营改增”后在加油站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于核算管理方式不同,依据规定各自建立相应发票管理制度。在发生加油业务后,可按其制度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如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 13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号)的规定处理。

案例说明:

(1)某企业利用他人的交易结算凭据,向 A 公司提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被界定虚开。

(2)某企业在明知供货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情况下,接受供货方提供的由第三方违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被界定为偷税。

10.租赁他人房屋,支付的水电费,取得的发票是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营改增”后所付水电费如何抵扣?

答:收缴水电费的纳税人可按转售的方式核算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可以凭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其实际税负一般为零,支付方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无争议;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在代开时需按征收率 3%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支付方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难度较大,需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11.“营改增”后购买货物、服务等,滞后取得发票或滞后入账,会有什么后果?

答:滞后取得发票或滞后入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销方原因导致发票开具时间滞后,其中若属于正常结算范围,一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若属于销方资质问题,可存在虚开或违法代开等风险。

二是购销双方业务人员导致已开具发票延期交付,其中若未超过认证规定期限(自开票之日 180 天)的,购货方存在抵扣时间后延,可能造成前期缴纳税款,后期形成留底较大的资金占用问题。其他一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若超过认证规定期限,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申请逾期认证抵扣需符合客观条件,且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如不申请逾期认证抵扣,将形成滞留票问题,也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后续审核检查。

三是购货方原因导致发票延期记账,除上述风险外,也增加企业后期核算的难度,在税务机关的数据分析中,容易形成疑点信息,增加税务检查风险。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50 号公告):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核算办法,及时发现尚未取得发票问题;

二是明确各环节责任,在完善核算办法的同时,建立相关移交制度;三是及时归集各环节信息证据,以便申请逾期抵扣;

四是在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时,应重点考虑其核算健全、诚信纳税等信息。

12.如果购买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此货物用途改变,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此时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正常发票使用,是否不再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购买货物(应税服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此货物用途改变的情况应区分购进时能够确认和不能确认,需在后期明确用途的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是抵扣的前置条件,在不抵扣时仍然具备发票职能,可以正常使用。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购进时能够确认不抵扣进项税,在现行规定中无特别明确要求。但如需后期抵扣需要满足其前置条件,如确认不当,将造成后期无法抵扣;

二是购进时不能够确认需在后期确认,在现行规定中要求在后期确认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未及时调整可造成应纳税额的逾期入库形成滞纳金;

三是特殊情况下即使不抵扣进项税,也要求进行认证。例如出口免抵退政策规定。

相关建议:

按现行规定,是否具备抵扣条件有明确的前置条件,而能否抵扣是业务的核算规定。为避免因业务界定而影响后期抵扣,应及时满足抵扣的前置条件,再按业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如操作及时,可在政策范围内做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

某企业因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购进货物时未取得或取得抵扣凭证未按规定认证或稽核比对,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在后期纳税检查时因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界定错误,需按法定税率征税时,因不符合抵扣的前置条件而无法抵扣,按全额缴纳税款。

13.是否允许提前把材料运回工地,而暂不开具购货发票,待需要抵扣时开具?

 

答:作为购销双方的交易结算方式,在现行规定中只明确了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责任,未对购货方进行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需区分具体情况:

一是存在人为调控的迹象,增加核算困难。将面临虚开、虚抵偷税的界定风险;

二是如非业务交易的实质必要,将面临销售方按未开具发票核算后,拒绝调整结算方式不开具发票的风险;

三是销货方在调整结算方式开具发票时或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时,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

建议按照业务交易的实际结算方式,及时开具发票结算。

案例:

某企业为进行偷税,按照销售对象选择性核算购进成本,进行账外经营。在查实瞒报收入后,因无法取得进项税直接按销项税缴纳查补税款。

14.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只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在现行营改增的补充规定中,部分行业由于经营特点及原营业税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差额征税方式,在改征增值税后进行了调整。通过对销售额的界定进行扣除,而不是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实现的。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在后续营改增政策规定中一般会有特定说明,需待政策出台后进行研读。15.“营改增”后,零星采购因为没有合同,但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现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其中没有对合同的限制条件,因此只要是真实的交易行为,且符合相关管理和政策规定,即使没有合同,也可以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业务合同一般是税务机关对业务判定的参考依据,例如在虚开案的接受方是否善意取得的界定中,利用合同判定业务的真实性等要素。如无合同在涉及的业务判定中将面临从重裁定等风险。

16.有些情况下,项目部地处较为偏远,或者是采购的物资价值较小、用量较少,导致无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这种情况在“营改增”以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经营中主要涉及到纳税人在成本核算中的实际采购成本的支出与可抵扣进项税的多少。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金额确认支付金额,或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按可抵扣税额增加支付金额,虽然可抵扣进项税只有 3%,但实际支付的不含税成本并未增加,在核算中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所支付的不含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关注的是结算价格的不含税成本。同时,在核算税收负担中,向销货方支付的进项税不属于应纳税额(在负担上是一样的),在考虑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中,一般将税负指标作为重要参考,由于在支付税额一样的前提下,进项环节的减少必然导致本环节应纳的增加,可提高纳税人的税负指标,降低异常信息的检查风险。

17.取得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答:只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取得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明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销货方违规开具,购货方取得也不应抵扣,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18.纳税人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 3 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0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注意的问题:

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是作为进项税抵扣。税务机关为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审核,在具体操作层面会有其他要求。例如,为防止纳税人重复抵减应纳税额或抵减后有重复抵扣进项税额,可要求先认证后再做转出处理,或要求备案登记后再进行抵减,以便进行后期的监管。

19.公司取得一张货运专票,抵扣联、发票联均认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答: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大致分为人证相符和认证不通过两种情况。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不通过又有几种情况:

一是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是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四是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五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六是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不含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七是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上述情况,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快反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对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的需转稽查部门处理,是否允许抵扣或换票应依据稽查处理结果办理。其中立案检查是利用快反机制重点审核如何取得发票、是否存在虚开等问题。

在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0.建筑业线上工程,与铁总各路局业务较多,涉及费用种类多,发票不合规,部分仅提供收据,“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铁总各路局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如属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铁总各路局在经营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可以通过确认凭据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依据,或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的方式处理,也可向自己主管税务机关举报,要求其向总局反映解决。

21.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2.由于施工企业项目分散、偏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此抵扣发票的辨别、整理、收集、认证和保管等工作不一定能保证在 180 天的抵扣期限内完成,如果不能保证完成,施工企业应该采取哪些保障性措施?

答:按照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营改增后由于行业的特点及原营业税的处置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如何确定总分机构的纳税环节和地点,需待总局具体办法确定后进行研读。但不会对抵扣认证与核算造成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原营业税在核算中操作相对简单,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相对复杂,但作为具备核算资质的专业财务人员应当能够胜任本岗位的职责,否则即使总机构由于不称职的人员担任重要岗位也要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同时由于在认证环节税务机关依托互联网发展,推进信息化建设,已逐步建立远程认证、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进行认证、抄报税和纳税申报。

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是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加强核算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核算能力和效率;三是充分利用行业组织优势,建立行业核算体系,及时反映行业经营特点,力争取得满足特定行业经营的政策支持。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2月8日18:15:29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