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和管理导则
条 文 说 明
2 基本规定
2.0.1 施工现场不能设置生活区的,也应满足本导则管理要求。
2.0.2 生活区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高压线下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地下管线上方、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生活区使用人员的影响,偏远山区生活区应设置防雷措施。建设在空旷区域的生活区宜提高抗风等级,或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0.4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生活区临建用房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栋单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第一层。
生活区用房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下表要求;生活区用房的防火设计应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
表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名称间距 | 办公用房、宿舍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可燃材料库房 |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办公用房、宿舍 | 4 | 4 | 5 | 5 | 7 | 7 | 10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4 | 4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库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 5 | 5 | 5 | 5 | 7 | 7 | 10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7 | 7 | 7 | 7 | 7 | 10 | 10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7 | 7 | 7 | 7 | 10 | 10 | 12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10 | 10 | 10 | 10 | 10 | 12 | 12 |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0.5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6号)中明确“临建房屋安装应由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3.0.8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及隔离间在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可正常使用,本市发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时,启用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
3 生活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2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食堂制作间、锅炉房等生活用房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食堂制作间、锅炉房等组合建造,且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3.3.3 根据《鼠控制标准》(GB/T 27770)厨房操作间有竖箅子(金属栏栅)的,箅子缝应小于10mm;若无竖箅子,排水沟横箅子的箅子缝应小于10mm,且无缺损。地漏应加盖。
3.3 食堂
3.3.1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号)规定,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物影响范围之外。
3.3.5 食堂应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独的存放间(瓶组气化间),设置要求:
1 操作间、瓶组气化间位于地面上,高于室外地坪,地面无可能积存液化气的低洼孔洞,面积宜为4-8m2。
2 防火等级二级,门窗外开,墙体距离地面0.15m处预留0.4m×0.4m排风洞口。
3 配电应采用防爆型,室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并与防爆风机联动。
4 应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告标志,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
5 气罐与灶连接距离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应齐全可靠。
4 卫生与防疫
4.0.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人员出现相应症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5 食品卫生
5.0.7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号)规定,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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