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完整word版下载

2021年1月15日0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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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 公司税务工作统一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 计划财务部税务工作职责是:
(1) 认真研究有关税收法规,学习并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本公司所属各项目(或业务)所涉及的各项税收法规;
(2) 建立健全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业务的税务操作规范
(3) 负责本单位有关税务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4) 参与公司新项目(或业务)的税务论证,并将有关分析、建议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决策;
(5) 及时向上一级计划财务部门反映本单位有关税务问题及处理情况,保证上下沟通顺畅;
(6) 负责本单位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交工作,每年年初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税务工作总结报告;
(7) 负责本单位其他税务事项的办理。
2. 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本公司税务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税务主管协助财务经理工作。
3. 公司各部门、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使其计税方法和缴税时间对本单位最为有利。公司选配财务人员可优先考虑注册税务师或税务知识熟练掌握的财务人员。
4. 有关税务方面的各种内部文件和资料均属公司商业机密,公司所有职员均有保密义务,需要传阅的应注明“绝密”或“机密”、“不得复印、阅后退还”等字样。
5. 财务经理和税务人员调换(离)岗位时,应履行税务专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1. 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计划财务部自行办理,并报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备案。
2. 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 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信息;
(2) 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
3.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 公司(单位)名称改变;
(2) 法人代表改变;
(3) 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 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 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7) 增、减注册资本;
(7) 隶属关系改变;
(8) 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 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 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4. 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 计划财务部人员按各地税务机关具体要求办理财税变更登记;
(2) 按规定时间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
5. 税务登记信息正本由公司档案室保管,而副本及其相应的申报资料由计划财务部门保管。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五条 账证管理
1. 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2. 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3. 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4. 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发票管理
1. 计划财务部门应严格发票的管理,必须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购入发票的使用情况,入帐的发票要在登记本上注销,已开出而在次月尚未入帐的发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 发票开票人不得保管发票印鉴,必须坚持先开票后盖章的原则,严禁将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预留在空白发票上。
3. 计划财务部主管会计需对发票进行真实性查验,财务部门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票使用的其他事项,严格按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与《公司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纳税申报管理
1. 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在纳税年度无论有无应税事项发生,均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若公司在纳税年度有扣缴义务的,也须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 计划财务部门每月(季)自行到公司所属财、税局(所)申报;
3. 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局(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局(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公布的信息为主。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申报,计划财务部门应首先在法定截止日期以前申办延期缴款手续,若经努力确实无法延期的,应按期足额地缴交各项税款。严禁既不办理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税务评估管理
1. 计划财务部门必须每月在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当天把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留存。
2. 计划财务部必须每月25日前根据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解决公司缴税资金。
3. 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4. 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阅。
5. 未尽事宜按照当时税收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税务检查管理
1. 总会计师、总经理有权对财务纳税情况进行随时检查。
2. 计划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上级主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复印一份送计划财务部备案存查,并报总经理备案。
第十条 奖惩管理
1. 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责任人。
2. 计划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纳税核算工作流程


纳税申报流程

第七章 财务决策与分析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梳理财务报告上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告组成。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公司向总公司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适当补充内部管理用报表,内部管理用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要求等由总公司规定。
第四条 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
1.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2. 于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半年、季度和月度终了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 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4.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 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准备
1.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2.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3. 原材料、燃料、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4.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三) 进行必要的核对检查工作
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完成下列核对工作:
1.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 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 对于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1. 按照总公司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应当列示两期比较数据(其中反映公司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时点报表应列示期初和期末的比较数据,反映某一时期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变化情况的时期报表应列示本期和上年同期的比较数据)。
3.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4. 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如果需要对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的,对于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业务(包括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与上级拨入资金、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上下级之间结转的收入、成本、利润,以及上下级资金缴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应当进行抵销。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
上报和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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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1月15日08:56:34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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