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且复查仍不合格或者二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二年期满后,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申请再次复查。
第五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和采购情况、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设备监督管理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检验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检验机构的产品抽样、质量检验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依照委托合同,在法定资质范围内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十四条被抽样生产企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认定复查合格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六十五条检验机构及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解除委托合同,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责任人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复检费用的;
(四)伪造检测报告或者数据、结果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者参与商务有偿活动、接受被抽查企业馈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0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的《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号)、2018年5月22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8〕46号)同时废止。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