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报的分项工程的材料消耗总量表和设备物资部门提报的分项工程材料消耗报表,对比分项工程的材料消耗情况;发现分项工程的材料实际消耗数量超过总量时,要通知计划部门和设备物资部门,并报告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
4.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收到财务部门的对比分析资料后,要召集计划、设备物资、财务、工程部门和用料单位,分析超量的原因,采取相应对策。
5.用料单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承包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控制材料的消耗。当发现定额消耗量与现场严重不符(指超过定额消耗量5%以上)时,要及时向计划部门、工程部门和总工程师报告。
6.总工程师收到用料单位的报告,要在10天内组织计划、设备物资、财务、工程部门和用料单位,实地调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 奖罚措施
第七条 设备物资部门未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由此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用料单位超计划、超定额领用材料,没有说明理由且未经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的,设备物资部门可以拒绝发料,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用料单位负责;已经向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承担损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用料单位发现定额消耗量与现场严重不符没有报告的,其超定额消耗的成本由用料单位承担;已经报告而公司未及时处理的,无论今后是否调整定额消耗量,公司均应承担未处理期间的超定额消耗成本,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用料单位无故报告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XX年九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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