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某集团公司的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021年1月29日08: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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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

1、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2、施工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蝉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4、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 监督管理

1、劳务工人生活区临时设施的设置和搭拆方案,必须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2、搭设完成审查验收通过后,公司和项目部要加强对临时设施的维修保养,并定期对临时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隐患排查。

3、局工程管理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的项目管理年终考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八章 劳务工工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务人工费,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工费用。

第六十二条 劳务工工资,是指建筑劳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十三条 劳务人工费的支付管理

1、总分包合作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应约定支付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人工资的支付。

2、支付劳务人工费时,只能向分包企业法人支付,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书。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

3、劳务人工费的支付程序:

(1)由发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条款编制劳务人工费支付计划。

(2)由发包单位按照已完工程节点,预结、预付劳务人工费。

(3)工程完工后双方及时办理结算,由发包单位编制结算劳务人工费支付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4)如出现因业主方的问题而拖延劳务人工费结算的情况,发包单位应与分包企业协商一致后调整支付计划。

4、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前解除分包合同的,应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结算人工费,约定劳务人工费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严格按约定条款履行。

5、支付工程款时,应把劳务人工费列为第一支付顺序。劳务人工费支付时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拨付。

6、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劳务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1、分包队伍应将工资发给劳务工本人,严禁使用和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分包队伍应制订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务工。

3、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日期等内容支付工资,分包队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劳务工工资。

4、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对当月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工人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按季或年度结算工资,结算后足额支付。结算期不得超过次年1月20日。

5、分包队伍支付劳务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每次发放工资应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6、分包队伍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务工工资。

7、分包队伍在进场前,必须按中标总价的2%缴纳劳务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总额不得低于实际使用工人按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总和;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工资保障金主要用于解决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的问题。

8、因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总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队伍拖欠劳务工工资的,按国家规定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劳务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人工费为限。

第六十五条 成立"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机构

1、局总部、公司、项目部分级负责劳务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局成立"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及纠纷处理工作。

3、各公司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工会组织参加的"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及纠纷处理工作,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局工程部备案。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及局有关劳务工工资的政策规定。

(2)组织实施施工分包管理和劳务工资管理的各项规定。

(3)接待上访劳务工,指导、跟踪、妥善处理上访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反馈汇报。

(4)对所属单位用工管理和劳务工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各单位劳务工工资拖欠情况。

(5)建立劳务工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对劳务工群体上访事件按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做出果断处理。

4、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小组",负责本项目劳务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施工分包管理和劳务工资管理的各项规定。

(2)按月对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和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劳务工工资拖欠情况。

(3)及时处理项目出现的劳务纠纷,并及时向公司上报处理结果。

(4)建立劳务纠纷情况台帐,对屡次发生不良记录的劳务企业提出警告和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劳务工人工资给付情况的统计分析

1、分包队伍每月向总包项目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编制劳务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表 (见:附表17),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要求工人代表、分包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三方签字后,报总包项目部和公司财务资金部备查,并作为支付劳务人工费的依据,同时分包方在发放工资时,项目部必须有人参加并监督。劳务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表在工人生活区要公示三天以上。

2、分包队伍每季度向总包项目部报送劳务用工人数及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8),项目部审核后,报公司劳务主管部门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公司每季度对所有分包队伍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并将统计数据报局工程管理部。局每年对劳务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局通报。

4、分包队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克扣劳务工工资的,记入考核档案,并通报全局。因拖欠克扣工资引起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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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1月29日08:58:22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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