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企业内控管理、经营承揽及科技创新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2021年2月1日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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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验收过程中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或赔偿损失,并给予主要责任人 20%、相关责任人员 10%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可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转材料损耗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经理和现场工程师赔偿 50%,其它相关责任人赔偿50%。
  • 超额支付材料款,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并负责相关费用,如追不回,则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 物资保管不当,导致丢失、损坏,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部分价款的 20%。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等处理/处分。
  • 未经二级机构物资主管部门核定,擅自处置废旧物资和私自收取废旧物资处理款不入账的,除收缴全部款项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对应款项 20%的经济处罚。处理后不按期上缴处理款的,视同挪用公款,按本细则 5.2.5 的规定处理。
    • 与分包单位有关于材料数量控制指标约定,其超出

部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处以违约金的,或因未通知分包单位确认造成收取违约金权力丧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违约金数额 20%的罚款。

  • 资产管理
  • 采购设备时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或先买后报或未经经济技术论证而造成选型不当和经济亏损的,决策领导按设备原值的 10%进行处罚;经办人不坚持原则、不按规定办理的按设备原值的 5%处罚。
  •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设备丢失、严重损坏导致报废, 由使用人承担资产帐面残值并予以帐面残值 20%的经济处罚,使用人无法确认的,由使用部门第一责任人承担处罚。
  • 由于非正常使用导致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固定资产, 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和新的零件购买费用。
  • 凡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机械设备、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装、改造机械设备或更换重要部件的, 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分别赔偿设备净值的5%和10%。造成机械事故的,经济处罚加倍,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等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法律事务
  • 对于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的、法院已判决生效的被诉案件,责任单位如不按时支付给公司造成进一步损失的, 对二级机构案件处理责任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理给予直接损失额 10%-30%的经济处罚。
  • 委托代理合同未报公司评审、未出庭参加诉讼或应上诉未及时上诉而致公司处于不利诉讼地位而最终造成损失的, 给予责任单位总法律顾问 500 元/次,案件经办人 300 元/次经济处罚。
  • 案件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对经办人员按照其造成损失额度的 1%-10%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如是党员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与对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B、泄露公司机密,包括案件重大决策、关键行动计划、案件重要证据;

    C、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时效,导致企业相关权利丧失; D、遗失重要证据原件或其他资料文件; E、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 在法务管理过程中,因法律风险控制工作不力,发生被诉在 500 万元以上特大案件的,给予项目所在二级机构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项目经理及项目法务人员工资各 5000 元经济处罚。
    • 因法律诉讼争议处理不善致使X局总部或公司总部

    被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划扣银行存款,影响项目资金运营及信誉的,每冻结、划扣单位银行账户或存款一次,扣发项目所在二级

机构总经理和总经济师个人年薪各 2000 元,扣发项目经理及项目

法务人员工资各 2000 元。

  • 项目法律风险监控不力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其上级二级机构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员 1000

    —10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项目所在二级机构总经理和总经济师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损失部分 1%-10%的赔偿。

    • 党群管理
      •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 5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A、危机事件发生后隐瞒、谎报或迟报的;

    B、事件发生后对舆论引导不力,蓄意封锁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C、事件发生后自作主张处理不力,造成影响的; D、事件发生后,配合处理不力的; E、各线条培训演练不到位的;

    F、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对于各类突发(危机)事件,未经授权或组织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有关文章。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

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 在纪检监察过程中,阻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者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视情况给予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另给予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违反国家、地方和公司消防管理规定,给予责任人1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保卫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 100—5000 元的罚款,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B、人员进出不登记,把关不严; C、玩忽职守,监守自盗; D、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其它
  • 上级对公司总部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排名后三名的,分别给予 1 万元、5000 元、2000 元经济处罚。
  • 劳务、专业、物资、办公耗材、后勤、CI 等分包/分供按规定应进行招议标而未进行或未按程序规定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 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职业禁入等处理。
  •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再按损失金额的10%-30%予以赔偿。
  • 利用工作之便无理卡、压、刁难分供方或受贿,除退回受贿金额外,视情况给予责任人 1000-2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可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5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

    /处分。

  • 利用工作之便索贿,除退回索贿金额外,并按金额的2—3 倍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是中共党员的, 可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金额在 3 万元(含)以上的,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向本人直接管理的分包/分供方借款或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按索贿论处。

  • 违反"三重一大"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换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共产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责令清退。受到诫勉谈话、换岗、降职、撤职处理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

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B、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C、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D、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E、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F、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禁止行为(概括为十条禁令)的,视情况可给予相应责任人员换岗、降职、撤职等处罚。发生经济亏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发生较大影响的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的,还将视情况给予 3000—100000 元

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违反禁令被撤职的项目经理,不参与其项目最终兑现奖金分配及项目专项奖金分配: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

  • 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物资采购

等。

  • 介绍或容许亲属在本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物

资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4)未经公司批准,对外签订经济法律文书。

(5)不按公司规定,滥用项目印章,造成损失。

(6)实行费用预算管理后,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费用标准

(7)违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

(8)未签分包合同,擅自进行施工

(9)未签分包合同,擅自办理结算。

(10)未办理分包结算,擅自支付款项。

  • 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声誉的,视情况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可进行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 二级机构、项目部对公司/上级的管理考评、审计、内部侦查、专项检查等不予配合、消极怠慢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换岗、降职、免职等处分/处理。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国家追究相关责任外,公司还可以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违反党纪党规的, 按党纪党规要求予以处罚。
  • 各单位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单位等处罚,相关线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承担比例按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如果是党员或党组织的,可同时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 奖惩的运用
      • 各项奖励和惩处,均进入员工本人档案。
    • 员工获得奖励,公司视情况给予宣传表彰,并作为加薪、任用的重要参考。
      • 惩处
    • 员工受到组织处理、警告处分(含行政和党纪)的, 当年度绩效考核不能为 A,取消各项评优资格;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当年度绩效考核为 C,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 行政处分

      A、员工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受到记过处分一年内、受到记大过处分一年半内不得提任职务。

      B、员工受到降职处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处分决定时,如职务不平级的,应当从最高职务开始降职;如职务是平级的,所有职务均应降职。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员工受到撤职处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某一职务或全部职务。如职务不平级的, 应当从最高职务开始撤职。

    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

    务。

    • 党纪处分 A、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 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D、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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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2月1日08:34:01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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