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期
一、本合同劳务分包项目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工。除另有约定外,该工期任何一方不得变更,阶段工期遵循甲方现场计划安排。本合同工程因业主方(或建设单位)原因工期延迟,本劳务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本劳务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期。
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责任影响正常施工;
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而影响施工进度;
3、因甲方提供技术指导或进行技术交底不及时,以及设计变更影响正常施工;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正常施工。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劳务分包项目的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并且乙方应配合甲方达到整体创优目标及企业质量目标。
二、由甲方提供或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乙方对材料改变或代换必须经甲方项目总工程师同意并签发正式书面通知书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三、隐蔽工程必须经工程监理、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检查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乙方应对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做,直至合格,其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责任
一、乙方在提供本合同劳务时,下列劳务人员为乙方的雇员,乙方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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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有人员(乙方公司或队伍内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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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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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行联系或通过乙方介绍并在乙方的具体管理下进行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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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乙方有实质上雇佣关系的人员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防护器材并设置各类警示标志,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三、乙方在提供本合同劳务时,应为其劳务施工人员及设备办理相关保险并承担支付保险费用。
四、乙方在施工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
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全部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凡在既有铁路或公路附近施工以及爆破施工的工点,乙方必须设置安全员和警戒线,并确保既有铁路或公路的正常通行、过往行人的安全。
六、认真填写工程日志簿,按时报检隐蔽工程。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潜在隐患,应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七、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八、火工品的使用管理,按当地公安部门及甲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工程材料、设备供应
一、由甲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乙方应提前十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计划、工程进度向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经双方点验签证后,由乙方保管并合理使用,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甲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从领料点到现场的运杂费、装卸费已包含在劳务分包单价中。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按《甲方供应材料品种及指标一览表》(见附表二)限定的数量或允许损耗指标及单价供料,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和超耗,材料浪费和超耗部分的价款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四、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甲方如发现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并由乙方自行清除出场,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对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合理利用,降低成本,不得变卖、倒卖或挪用,乙方擅自倒卖、变卖或挪用甲方供应的材料,就倒卖、变卖或挪用部分的材料按其附表二的材料单价的双倍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甲方供应的材料,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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