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乙方责任
8.2.1乙方有权对合同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提醒,甲方应予以充分地配合,共同使合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2.2乙方向甲方提供盾构掘进中所需配件为有偿服务项目供甲方选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配件加价,配件价格按附件2价格执行,乙方配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到甲方现场。
8.2.3甲乙双方做好合同设备在使用期间的维修、检修及零部件更换的详细记录。
8.2.4掘进期间,由于合同设备设计和制造的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一律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如果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对甲方施工造成影响,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退场
9.1合同设备在每区间推进完成前100米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动态勘验,推至接收基座后,双方进行静态勘验。
9. 2根据勘验结果,甲乙双方商定各区间掘进完成后的维修计划,以备下一个区间正常使用,原则上,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维修标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设备设计缺陷等引起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 3工程结束时甲方应向乙方归还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
9.4退场
9.4.1当完成本合同工程任务后,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解体的技术指导及退场运输;甲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解体、吊装及装车。
9.4.2乙方退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无偿提供以下的设施及条件,用于设备的装车等:
(1)盾构机装车场地;
(2)必要的人工协助;
(3)大型车辆的场内运输道路;
(4)与现场周边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盾构解体期间的水、电、气等,乙方解体、服务人员的食宿。
9.4.3合同设备合同期满后退场地点:甲方将设备吊出并装车后,完成退场设备交接。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应共同对装车设备进行验收,并做好点验退场记录。
工程结束后的维修
10.1工程结束前,由甲乙双方负责对盾构机进行动态和静态勘验、状态评估以及油水检测。
10.2根据勘验结果,甲乙双方商定掘进完成后的维修计划,达到设备正常使用功能和零部件工作正常,以备下一个工程正常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维修标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设备设计缺陷等引起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及零件正常损耗并能达到正常使用要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如甲方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维修计划完成维修后,达到设备能正常使用,乙方不得以设备维修不到位或其他任何理由而与甲方纠纷或不接收设备。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上述报告商定维修方案及维修标准,明确双方责任划分,以及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维修协议。
保证
11.1乙方保证合同设备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确保甲方单线xxkm的复合地层(高水压、高强度硬岩)顺利掘进,并如期贯通。
11.2盾构机配置需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试掘进期间设备完好率90%以上;
2)设备满足设计关于不同地层的掘进指标。
11.3乙方保证甲方不会因使用合同设备引起第三方侵权起诉,如果发生,乙方负责解决。
11.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和电子文件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掘进、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1.5乙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与乙方随时沟通,提前15天通知乙方确认设备进场及退场时间,如果乙方不按期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2 延期付款除非因不可抗力,如果买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节点付款,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迟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
13.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合法有效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当事人应尽快以合法有效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3.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6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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