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内设物资供应专业公司)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8日0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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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与集中采购供应商签订合同,使用单位与专业公司签订合同。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专业公司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验收要按照合同规定及质量标准验收物资,不得降低质量标准接收物资,对发现的不合格物资,要留下记录并及时向供应商、专业公司和造价物资部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使用单位要认真清点物资数量,不得超计划或采取分解计划等方式多接收物资,严禁接收数量不够的物资。

第十九条 专业公司与使用单位每月结算一次,移交结算凭证,应付账款期至第6个月时,经造价物资部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转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集中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集中采购供应商进行质量保证、综合服务等方面重点调查和综合评价,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供应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物资的定价机制尽可能的与市场原材料挂钩,形成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动态价格。集团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的对集中采购物资利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等形式重新确定供应商和价格。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向集团公司推荐同等质量、同等品质,价格低廉的优秀分供方,当所属单位发现集中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低于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价格时,应及时以分析报告的形式向集团公司造价物资部反映,由集团公司与之洽谈,鉴别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在符合整体优大于局部优、适合全面推广的情况下报集中采购管理小组领导审批后,引入集中采购流程,推荐单位可使用该单位的物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依据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物资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通报情况,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物资集中采购执行过程中,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造价物资部负责对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造价物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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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2月28日08:30:42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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