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的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罚办法

2021年3月1日08: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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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罚方法

第十三条 重大管理缺陷问题的处罚方法: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直接提交xxx公司研究确定具体的处罚方法,处罚的种类 包括罚款、降级、免职、开除、移交司法。

第十四条 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的处罚种类:罚款和降级。罚款方法:按违规金额或损失金额或问题个数,以及相应的处罚标 准来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方法详见"附表 1:《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罚款标准表》"。

第十五条 一般性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 罚款方法:按影响程度、违规金额或损失金额、问题个数,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来确定处罚或罚款金额,具体方法详见"附表 2:

《一般性问题处罚标准表》",涉及较轻微一般性问题,以警告、 教育指导为主。

第十六条 整改不彻底问题的罚款方法:每次发现整改不彻底问题按相应问题罚款标准的 50%罚款。

第十七条 屡查屡犯问题的罚款方法:按从重处罚的原则, 在相应问题的罚款标准上加一倍罚款。多次屡查屡犯的,每次在 上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再加一倍的标准罚款,对相应当事人做降职 或调离处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单次审计中,单个责任人罚款总额度达到或超过 6 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免职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接到罚款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以现金方式上交xxx公司财务部。逾期不上交罚款 的,按双倍处罚,由人力资源部在核发工资或绩效时核减。

第二十条 针对审计发现问题,xxx公司将酌情对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加强批评教育及责任追究,并在xxx公司 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问题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xxx公司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审计处罚照常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罚办法(试行)》(财【20xx】x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之 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件链接地址:

1、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罚款标准表

2、一般性问题处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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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1日08:38:49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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