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的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罚办法

2021年3月1日08: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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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所属各单位正确认识审计发现问题,强化审计监督约束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保障xxx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x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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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国家审计署等审计部门、xxx有限公司审计监事局、集团公司审计部、xx公司审计部、单位对xxx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审计时,所发现 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xxx公司等有关规定 的行为和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是指xxx公司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审计处理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采取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级、免职、 开除、移交司法。以罚款方式进行的处罚,直接责任人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外,非直接责任人承担罚款总额的比例为:主管领导50%,副职领导(含总会计师)30%,总监级领导20%;未设副职或总监级领导的单位,对应罚款由主管领导承担;如部门负责 人实际上已履行副职领导或总监级职能,并享有相应待遇,则按 副职或总监级别进行罚款。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上述所称审计处理是指xxx公司依法依规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追回经济损失;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及被侵占的资产;责令冲转或调整会计科目,重新 编制会计报告;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行为、管理缺陷、完善内部控 制;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四条 实施处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罚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由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xxx公司研究后确定。

对于审计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由审计部门移交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其中对于涉嫌违纪的问题,由xxx公司纪委介入组织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审计发现问题的分类及认定

第七条 应采取处罚措施的审计发现问题,根据危害程度及性质不同,分为三大类:重大管理缺陷问题、重要管理缺陷问题、 一般性问题。对于整改不彻底或屡查屡犯的问题,按相应问题的分类标准加重处罚。

第八条 重大管理缺陷问题,是指情节特别严重,存在重大风险,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审计发现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部分内容不可见,您只需付费一次或开通会员即可阅读并下载本文


第九条 重要管理缺陷问题,是指管理风险较大或危害较大, 但尚不属重大管理缺陷的审计发现问题。具体详见"附件1:《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罚款标准表》"。

第十条 一般性问题是指除了重大和重要管理缺陷问题以外,违背规范性要求,尚未造成企业管理混乱的审计发现问题。

第十一条 整改不彻底问题,是指在后续审计中发现的对审

计发现问题不予以整改、整改不彻底或是没有采取应有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屡查屡犯问题,是指以前各类审计已提出的问题又重复发生。

第三章    处罚方法

第十三条 重大管理缺陷问题的处罚方法: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直接提交xxx公司研究确定具体的处罚方法,处罚的种类 包括罚款、降级、免职、开除、移交司法。

第十四条 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的处罚种类:罚款和降级。罚款方法:按违规金额或损失金额或问题个数,以及相应的处罚标 准来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方法详见"附表 1:《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罚款标准表》"。

第十五条 一般性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 罚款方法:按影响程度、违规金额或损失金额、问题个数,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来确定处罚或罚款金额,具体方法详见"附表 2:

《一般性问题处罚标准表》",涉及较轻微一般性问题,以警告、 教育指导为主。

第十六条 整改不彻底问题的罚款方法:每次发现整改不彻底问题按相应问题罚款标准的 50%罚款。

第十七条 屡查屡犯问题的罚款方法:按从重处罚的原则, 在相应问题的罚款标准上加一倍罚款。多次屡查屡犯的,每次在 上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再加一倍的标准罚款,对相应当事人做降职 或调离处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单次审计中,单个责任人罚款总额度达到或超过 6 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免职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接到罚款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以现金方式上交xxx公司财务部。逾期不上交罚款 的,按双倍处罚,由人力资源部在核发工资或绩效时核减。

第二十条 针对审计发现问题,xxx公司将酌情对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加强批评教育及责任追究,并在xxx公司 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问题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xxx公司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审计处罚照常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罚办法(试行)》(财【20xx】x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之 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件链接地址:

1、重要管理缺陷问题罚款标准表

2、一般性问题处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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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1日08:38:49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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