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证照的管理
1、xx公司总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原件由综合办公室保存和管理。
2、京内各单位《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证明》由xx公司总部综合办公室保存和管理。
3、京外各单位《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证明》由各单位综 合部保存和管理。
第四十条 证照的使用
凡需使用xx公司总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原件的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总公司公章证照重要文件外借申请表》, 经由业务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呈报xx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京内、京外项目使用本单位重要证照原件的,须填写《分公司公章证照重要文件外借申请表》,经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 总部分管分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公司各类证照、公章的外借使用。
所属各单位需使用公司公章,原则上应由外地所属单位携带需盖章资料到总部盖章。
参加外地投标活动需要现场办理的情况;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不许现场盖章的情况;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撤销;银行开户、变更、撤销;资质备案等情况确实需要携带公司各类证照外出时,需要有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公司。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公章、证照。
第四十二条 xx公司证照的使用规定
xx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使用应一事一办。
xx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使用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一周,特殊 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京内、京外分公司《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证明》需报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证照在外使用期间,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不得转借、出租、复印。
各部门应按规定严格控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的使用。凡因经营管理活动等需要使用复印件时,总部、京内分公司由党群综合部提供复印件并进行登记,京外分公司由本单位综合部提供复印件并进行登记。凡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的,须限定时间与用途。
xx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原件借出使用完毕,申请外借经办人应及时交回外借部门,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四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代码证明》、《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借由个人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印章领取登记表
2.印章移交单
3.印章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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