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委派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委派方法
1、子(分)公司对所属公司、项目部物资部(科)长或负责人实行直接委派。
2、集团公司所属项目部的设备物资部(科)长由集团公司实施委派。
第十条 委派程序:
1、被委派单位可提出建议或由委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提名;
2、人事组织部门根据提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
3、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研究或报批,办理聘任手续;
被委派人员换岗、解聘时按同样程序办理。
第四章 被委派物资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的人事关系由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被委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必须接受委派单位的统一管理,未经委派单位同意,各单位无权解聘委派的物资人员。
第十三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由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进行双重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委派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委派单位对被委派的物资人员实行岗位交流制度。本着"稳定衔接、有利工作、不留悬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有序的调换。被委派的物资人员交流换岗或解聘时,由委派单位进行物资检查和考评,并做好监交工作,做到不留悬案,方可离岗。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委派单位对被委派物资人员应每年实行考核评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1、在维护物资纪律,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2、在物资采购中,坚持招标采购、货比三家,优质价廉,降低采购成本方面成绩显著者;
3、在物资管理中,坚持定额核算,限额发料,节省开支成果显著者;
4、在加强物资队伍思想和业务建设,抓好物资基础工作标准化方面成效显著的;
5、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第十六条 被委派物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派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降职、解除职务、调离物资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
1、不能完成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造成所在单位物资工作严重混乱的;
3、以物谋私,损公肥私,钱权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物资材料管理中,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或购进不合格及不适用的材料,造成材料积压浪费、丢失、损坏,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伪造、变更、故意毁坏物资帐薄,物资报表和其它物资资料,篡改物资数据,致使物资信息严重失真的;
6、有其他严重错误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委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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