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工程项目业主编制并下发的劳务分包管理指导意见书

2021年3月21日08: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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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指导意见

  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单位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劳务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1.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xx〕131号);

2.铁道部《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建建〔20xx〕25号);

3.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xx]51号);

4.结合国家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方式、要求和xx扩能改造工程实际情况。

 业主使用的劳务分包管理指导意见书word版下载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依法合规做好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是将中标的铁路建设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属工程转包行为;凡是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中标铁路建设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属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划清违法分包和合法用工的界限,依法合规地使用劳务工,提倡以"架子队"模式管理劳务工。严禁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脱节、存在以包代管现象,致使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xx]51号)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及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全面实现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接受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监督与考核。

1.总体要求。"架子队"是在工程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之下、直接管理工班的施工作业层。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筹备组要求以本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监控人员,以内部职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或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作业人员,组建"架子队"。

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用工。劳务用工为劳务公司提供的,各施工单位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劳务用工为零散用工的,各施工单位应与零散劳务人员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

2."架子队"组建。各施工单位应按照筹备组有关要求和投标承诺,分路基、桥梁、隧道等不同专业组建"架子队",明确每个"架子队"的管辖范围、工程内容和人员组成等。

"架子队"必须配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及工班长。

3.各施工单位应为"架子队"配置满足现场需要的基本施工机具和机械设备,必须自行管理"架子队"的材料供应、调配事项,禁止包工包料、以包代管,应制定完善"架子队"管理制度,严格"架子队"绩效考核,强化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培训,切实管好用好"架子队"。

第五条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单位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单位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为违法劳务分包。禁止利用劳务分包和机械租赁变相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承发包合同的管理。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均属工程分包合同;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属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 劳务分包管理行为内容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发包劳务作业时,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需要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务分包企业进场施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取劳保费用、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等事项。建议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劳务工必须先培训合格再行录用,并建立花名册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1. 劳务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费的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工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务工工资保证金账户,预存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并保证及时兑现劳务工工资。

第十四条 为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工资,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工区)在劳务工费计价款中按月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将劳务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本人。施工单位支付劳务工费计价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

  1. 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筹备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对施工单位的合同、验工计价、资金流向和作业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检查。

1.检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工区)是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还是以工费、工天作为结算依据签订合同,工费的单价是否合理,是否包含机械使用费。

2.检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工区)对下验工计价与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是否一致。

3.检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工区)资金支付与验工计价是否一致。

4.检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工区)作业人员是否与花名册相符。

第十六条 按照南昌铁路局《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考核暂行办法》(南铁建设发〔20xx〕76号)的规定,路局和筹备组对各施工单位的劳务分包和"架子队"管理纳入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中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筹备组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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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21日08:46:56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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