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建集团公司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3月22日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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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质量事故

4.4.1质量事故分级:局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7个等级: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局级质量事故,是指项目部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6.公司级质量事故,是指项目部造成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7.项目级质量缺陷,是指项目部造成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缺陷。

4.4.2所属公司、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4.4.3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公司必须按照《xxxx工程质量应急预案》(试行)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公司级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局级以上事故,由公司上报给局。

4.4.4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公司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4.4.5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5质量培训

局科技质量部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集中宣贯、学习交流培训,加强技术质量线条的工作管理及线条人才队伍建设。各子公司、直营公司需进一步落实质量培训,组织不少于4次的集中宣贯、学习培训班。所属公司还应定期对各类工程师和作业班组进行继续教育,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投资项目所属公司应组织项目公司管理人员开展质量类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次数不应少于2次。作业工人进场后,必须对其进行技术交、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4.6奖励与处罚

局建立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局质量管理工作带了较大经济效益与品牌效应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局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4.6.1工程质量创优奖励

4.6.1.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主承建单位奖励标准

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奖励50万元;

2.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奖励40万元;

3.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奖励40万元,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20万元;

4.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奖励20万元。

4.6.1.2其他国家级奖项奖励标准

1.中国钢结构金奖奖励8万元;

2.中国安装之星奖奖励8万元;

3.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单位奖励10万元;

4.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8万元;

5.全国优秀焊接工程奖奖励4万元。

4.6.1.3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参建单位奖励标准

作为参建单位按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10~15万元的奖励。

4.6.1.4省部级工程质量奖奖励标准:

1.中国建筑质量金奖50万元,银奖30万元,铜奖20万元;

2.中国建筑杰出项目管理奖奖励20万元;

3.中国建筑优秀项目管理奖奖励10万元;

4.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含省"杯"奖)奖励8万元,其中省部级银奖、省优质工程奖励4万元(含直辖市优质工程);

奖励由相关项目部造表,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领导批准发放。

4.6.2奖励经费来源与发放

4.6.2.1同一个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只享受奖励标准最高的奖励。

4.6.2.2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由局各二级单位支付。

4.6.2.3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分配,由各公司提出方案,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按财务规定流程发放,并报局科技质量部备案。

4.6.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

4.6.3.1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要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进行处罚和处分,这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6.3.2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免除,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内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4.6.3.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2.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局、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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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22日11:18:57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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