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扩能改造项目业主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25日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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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四条 筹备组(段落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交省、市铁办复核,各方签章;地方政府会同筹备组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无房产证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按不同产权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由地方各级铁办、筹备组、被征地拆迁人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省(市)铁办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6)表、(建交-7),组织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xx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勘测定界后,省(市)铁办组织县(市、区)铁办、乡(镇)铁办、村委会对现场应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经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认后抄送筹备组。

第十七条xx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批准后,省(市)铁办应督促县(市、区)铁办及时进行公告并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距离:外城区8米、城郊居民居住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其他地区15米以内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跃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一经发现,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县(市、区)铁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xx复线铁路公司。

第十八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弃土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平整恢复或委托地方政府复耕,经地方环保、水保、县(市、区)铁办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办公室《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乡(镇)、行政村和施工标段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筹备组(段落指挥部)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省(市)铁办负责,筹备组(段落指挥部)配合向国土部门申报,沿线各市、县(市、区)铁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施工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生产、生活设施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尽量不用或少用耕地的原则,统筹规划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方案做好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土地,与县(市、区)铁办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复垦方案明确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县(市、区)铁办,应及时提供临时用地。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向筹备组(段落指挥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审核汇总后,报沿线省(市)铁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铁办以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为依据,于次月5日前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送省、市铁办审核,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每季20日前,省(市)铁办填报《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建协表-9),分别上报省铁办和筹备组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应以确保征迁进度为前提。福建段按照签订的实施协议办理xx段按省与沿线各县(市、区)铁办签订的实施协议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依据

(一)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xx省、xx人民政府有关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以及铁道部有关批复批复意见,筹备组与沿线省(市)铁办签订的有关征地拆迁协议。

(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时应提报《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建交—6)、《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以及完整的原始资料、凭证附件和报表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国家和部省协商纪要等有关规定确定,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价和双方确认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实施协议"及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省、市铁办、筹备组(段落指挥部)要对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筹备组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配合文物调查、钻探、发掘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筹备组(段落指挥部)、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和xx省铁办、xx铁办负责解释,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附件:1.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

2.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

3.取弃土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建协表-3)

4.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

5.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

6.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

7.xx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建协表-9)

8.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

9.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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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25日08:20:21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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