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工程项目业制定的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3月29日1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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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工作重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本工程《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并送筹备组备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做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沿线重要的不同时期遗址,施工过程应特别注意保护,防止施工对其造成破坏。

第十条 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不得私自挖掘、移动和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待文物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应进行交底,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筹备组工程管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铁道部和南昌路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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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29日15:16:41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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