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企业正在使用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日08: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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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目录"(见附表15、附表16),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经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如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制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要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

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第二十九条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一)单位如在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xx公司财务部、党群综合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会计档案保管目录

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5.会计档案移交目录

6.会计档案卷盒封面式样

7.会计档案盒式样

8.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9.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

10.备考表

11.会计档案归档说明

12.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索引

13.会计档案年度数量统计表

14.会计档案历年数量统计表

1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6.会计档案销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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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4月2日08:15:12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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