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扩能改造项目业主制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2021年4月22日0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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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铁道部及南昌铁路局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纪律,并结合筹备组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x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筹备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以及甲供物资设备款、征地拆迁款、设计、科研、监理、咨询、检测、试验等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word版下载

第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在筹备组组长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和征迁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查),防止多结、少结、重结、漏结、错结业务发生,杜绝工程价款结算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1.筹备组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征地拆迁等合同协议。

2.筹备组下达的年度、季(月)度投资计划。

3.经筹备组审查批准的验工计价、季(月)度施工计划。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1.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

2.工程项目中质量不合格的部分;
3.未经筹备组验收核实(或无计算依据)的工程量、工程价。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采用年度预付,按月预支,季、年度验工计价结算和竣工清算的办法。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的结算:

1.包工包料的工程承包人按批准的当年年度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的10%计算预付款金额,并填制《x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预付款拨付审批单》(附表一),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筹备组(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交业务主办部门等审核签认后,筹备组视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审核批准后拨付

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

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每年1月份开始施工的项目,从7月份至12月份支付月份工程款中,每月抵扣预付工程款的六分之一;年度中间开始施工的项目,从预付工程款后第7个月支付月份工程款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至次年1月份支付上年度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抵扣完毕;年度施工期不足7个月的项目,当年不抵扣预付工程款,从次年1月份支付上年度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上年全部预付工程款。

3.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筹备组不予预付工程款。

4.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需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供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1.月度预支工程款:根据筹备组批准的施工计划和月份预计工程进度,承包人填制《x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价款预支单》(附表二)于每月5日前上报筹备组(计划财务部),筹备组按不高于当月工程进度的70%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后,视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审核批准后于每月14日内办理当月预支款工程款拨至各承包人现场项目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提报的工程进度必须真实,否则停止拨付下月预支工程款。

2.季(年)度验工计价款: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验工计价单,填制《x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附表三)和《x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验工计价款申请单》(附表四),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筹备组(计划财务部),作为季(年)度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筹备组按季(年)度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的90%扣除月度预支款、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和代扣代缴的税费后于每季(年)度后的20日内支付验工计价款。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按筹备组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3.竣工清算工程款:本项目全线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及概算清理经铁道部、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批复后,由承包人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筹备组按开累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的93%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拨付竣工清算工程款。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筹备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约(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权威部门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按照《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财(2008)250号)的要求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筹备组根据审计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承包人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三条 对筹备组委托承包人代办部份工作的财务结算规定如下:

1.设备工器具购置、征地拆迁补偿费、水电增容、配合辅助工程等项工作属于筹备组委托承包人的代办工作,代办工作原则上由筹备组办理财务结算。

2.土地征用费、供电贴费、配合辅助工程费用由筹备组直接与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3.征地拆迁补偿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由承包人在向筹备组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单独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验工计价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验工计价表》(按概算章节划分),并附上合法票据随《x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按规定程序分别办理价款结算,承包人在会计核算上做暂收暂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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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4月22日08:38:24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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