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2012年11月15日19:34:00
评论
6,827
摘要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程职改[2004]00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有权不予评审,并通报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组建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委托评审除外),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授权单位备案,并递交《()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软盘一张(用Excel软件制作)。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按照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当地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对评审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正副主任委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称改革有关政策、人才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等。未经培训的委员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授权机构可派员列席,了解评审工作情况;组建单位可派人参加,负责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以及职称改革相关政策的解答、咨询,除符合条件担任评委会委员外,不得介入正常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违反规定进行评审,组建单位应视情况及时纠正、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或调整评审委员会。后果严重的,总公司将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委托或授权。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由组建单位撤销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文件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15日19:34:00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