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有权不予评审,并通报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组建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委托评审除外),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授权单位备案,并递交《()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软盘一张(用Excel软件制作)。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按照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当地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对评审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正副主任委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称改革有关政策、人才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等。未经培训的委员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授权机构可派员列席,了解评审工作情况;组建单位可派人参加,负责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以及职称改革相关政策的解答、咨询,除符合条件担任评委会委员外,不得介入正常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违反规定进行评审,组建单位应视情况及时纠正、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或调整评审委员会。后果严重的,总公司将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委托或授权。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由组建单位撤销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文件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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