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2012年11月15日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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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程职改[2004]00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程职改[2004]0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各级评审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条 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组建和授权总公司各成员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指导、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

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政策咨询、条件审查、定期考核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的评审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系列(专业)组建,负责各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不得评审与本系列(专业)不符的其它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各系列(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分别按正高、副高、中、初级组建。总公司组建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部分系列(专业)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中,工程系列副高级评委会分设工程技术和研究设计两个评审委员会。授权具备条件的成员企业组建工程、卫生、中学教师、中专(技校)教师、小学(幼儿)教师中级评审委员会和其他部分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简称执行委员)最低人数掌握为: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人,初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9人。

第八条 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组),出席学科组评议会议的执行成员最低不少于5人。学科组的设置: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内儿、外妇(含护理)、卫生防疫三个学科组,其他学科高级技术职务可以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中学教师、中专(技校)教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相近专业划分学科组。

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组有评审否决权,其他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组有否决建议权。

第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该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最低人数的2-3倍,组成评审委员(含主任委员)库;有否决权的学科组成员为5人以上,组成学科组成员库,评审委员库和学科组成员库统称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含学科组成员)由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学科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 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至少担任相应高级技术职务二年以上,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 熟悉职称改革的基本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 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一般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要积极选拔50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应占委员总数的40%左右;在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应占委员总数的20%以上。

组建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包括“三总师”)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对个别行政领导确需参加的,应经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由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行政领导)讨论决定。

授权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分系列(专业)报总公司职改办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包括学科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必须对委员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应在三分之一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任期中也可作个别调整,调整的委员名单按组建的程序备案。对已离退休的委员一般应在办理手续的次年进行调整,委员最多连任三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执行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委员和执行成员若干名,从中确定正副主任委员2-3名,并成立若干个相应专业学科组(每个组成员不少于5人),正副主任委员与专业学科组成员(含执行委员)共同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亦即当年的评审委员会。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委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在抽取有否决权学科组的执行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成员应有2名以上。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将当年参评的基本情况以及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评审委员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每个参评对象的完整准确的评审材料。

(二)学科组初审。各学科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在评审前,由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业务答辩。对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委会可酌情补充答辩。

有否决权的学科组须经二分之一(不含)以上执行成员同意后,方可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学科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应充分重视、尊重不具备否决权的学科组审查意见,对大多数学科组执行成员不同意晋升的,一般可不再讨论,直接进入表决程序。

(四)评审委员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经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更不准多次、反复投票。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在每个参评对象的《评审表》(见附件,标准16K纸)中填写具体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经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相应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推荐工作按总公司、局、处三级,采取同一系列低职务评审委员会向高职务评审委员会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超过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时,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总公司授权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没有授权的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评审权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以委托总公司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如果单位不具备成立评审委员会条件,可组成评审推荐小组向上级单位的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对有些系列总公司所属单位不具备组建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组成以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为主的评审推荐小组或由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组成的综合推荐小组,一般为7以上,设组长1人,行使推荐权,负责向有评审权的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对特殊系列(专业)和总公司不设评审委员会的其他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委托方式进行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将评审材料送交有评审权的总公司所属单位或当地省市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总公司职改办,经审查同意后,送交相应评审委员会或向国家有关部委、地方省市出具委托函。

其他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的评审结果均属无效。

第四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包括学科组,下同)委员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切实做到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坚持保密制度,评审时间、地点、执行委员不能提前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泄露。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封存,备查。评审其他材料的保存期限为最终评审结果送达申请人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包括推荐)其直系亲属专业技术资格时,本人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有权不予评审,并通报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组建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委托评审除外),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授权单位备案,并递交《()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软盘一张(用Excel软件制作)。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按照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当地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对评审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正副主任委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称改革有关政策、人才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等。未经培训的委员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授权机构可派员列席,了解评审工作情况;组建单位可派人参加,负责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以及职称改革相关政策的解答、咨询,除符合条件担任评委会委员外,不得介入正常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违反规定进行评审,组建单位应视情况及时纠正、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或调整评审委员会。后果严重的,总公司将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委托或授权。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由组建单位撤销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文件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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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15日19:34: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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