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单位公司颁布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2日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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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司设备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和促进公司设备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设备管理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使用、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内部调节与市场租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并纳入管理责任目标,定期考核,做到责、权、利及奖惩分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实行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每级设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备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的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司设备管理的管理办法。
2. 负责本部门主管的与质量、安全及环保体系有关的程序文件的编制、修改,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3. 建立并管理公司主管的设备、特种设备及大型自制设备档案。
4. 组织设备选型论证及负责设备的招标采购。
5. 协调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调配、租赁与供应工作。
6. 编制并上报局管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和报废计划,对公司主管的主要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和报废计划进行审批,并监督落实。
7. 对施工现场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8. 开展设备经验交流及技术推广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设备人员业务培训及资格的认可、鉴定。
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0.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掌握设备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和分布信息,按时汇总、上报设备管理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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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和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 组织所属工程所需施工设备的进、退场、租赁及设备状况的检定。
3. 建立自有设备、劳务自带设备、租赁设备及特种设备档案。
4. 对所属工程施工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 负责所属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计量标定、环保检测及特种设备检定组织工作。
6. 编制并上报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和报废计划并按批复权限组织实施。
7. 收集设备原始记录,按时按需上报设备资料。
8. 做好所属工程设备的经济核算工作。
9. 配合上级对本级发生的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人员及配置
第七条 分公司(项目部)设备主管人员原则上由公司指派。
第八条 为保证公司设备正常使用,必须保持操作手与设备的相对固定:
1. 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已经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不得使用临时工;
2. 操作手调动或更换原则上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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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备采购管理
第九条 凡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采购,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按局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经相关会议批准。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公司设备情况及项目施工需要,由公司设备管理部于年初提出《公司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公司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更新改造计划。特殊情况,由分公司(项目部)临时提出临时书面报告,经公司设备管理部提请公司相关会议研究批准,按规定权限采购。
第十一条 对公司批准采购的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或委托考察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等,确保所采购设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高效节能、价格合理。
第五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设备为公司固定资产,设备的选型、采购、建账、调拨、租赁、大修、报废等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含)以下设备为项目部资产,由项目部参照公司管理办法及周转材料管理并摊销。
第十四条 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入后由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收集各种数据资料,凭固资验收单、大型设备安装验收单、工程设备试运转记录、购置批准报告、发票,采购合同、招标文件、设备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定证明、零件图册、设备说明书、进口许可证、报关单、检疫证明等资料,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分公司(项目部)联合验收合格后,到公司设备管理部办理增资手续,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持公司设备管理部开具的机械设备调拨单和固资验收单及公司财务要求的相关手续到财务增列固定资产。没有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验收认可的设备不得增列公司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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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铁建《机械设备分类代码》的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 设备资产按照公司财务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并按设备折旧费率的50%额度计提大修理基金,作为公司设备维修统筹资金使用,保证设备的维修、改造与更新。
第十八条 设备报废由公司设备管理部会同分公司(项目部)相关的技术人员、司机三方验收小组,逐台进行技术鉴定,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 公司统管的设备的报废处置必须执行国家及上级政策规定,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后,报相关会议批准处理。使用单位凭公司财务部开据的报废处理收入证明到公司设备管理部办理实物减持手续。第六章 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备、劳务自带设备、租赁设备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备实行“二定”(定单位、定人)、“三包”(包使用、包保养、包管理)制度,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司机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操作使用包保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保养与维修制度,加大对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的考核力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及设备的机械设备运转日志,经常督促司机做好每班的设备清洁、润滑、保养、检查、调整工作,严格按设备的性能、用途及安全操作规程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出勤实行专人派工制度,加强设备作业效率考核,防止低效运作。
第二十五条 必须逐台建立设备用油、配件使用登记台帐,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经济核算,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机械设备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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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分公司(项目部)报下一年度设备大修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相关会议批准。被列入大修计划的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设备大修理原则上由分公司(项目部)自行组织内部维修工及司机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地方有资质的维修人员协助,但必须严格按照修理规程、技术标准及批复的费用标准控制进行,把修理与改造、挖潜、提高效率结合起来,达到缩短修期、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需要委外大修的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协同分公司(项目部)考察合格的厂家并签订大修合同,设备大修期内必须派员驻厂监修,监修人员必须负责该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跟踪及理赔。
第二十九条 设备大修按计划完成后,分公司(项目部),凭完备的维修记录资料、试验报告、技术鉴定书等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相关标准(大修合同)联合验收,按有关规定列销大修费用。
第七章 设备租赁与内部调配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设备租赁信息平台,在满足公司内部需要的前提下,利用租赁信息网络关系,充分、合理利用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设备租赁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以内部调配、租赁为主,防止盲目租用增大成本或造成本公司设备的闲置。
第三十二条 等同条件下,分公司(项目部)必须优先使用内部设备,只有内部设备调剂不能满足需用要求后方可租用外部设备。
第三十三条 在征得公司设备管理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分公司(项目部)可进行短期设备出租,出租设备为合同管理,设备管理权不变,所得租金计入出租单位产值。
第三十四条 设备租赁必须由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办理合同手续,设备租用情况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租赁费标准参照公司内部标准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随行就市确定。
第三十五条 租用单台(套)设备原值300万元上的大型设备或预计连续租赁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设备必须实行招标租赁,有条件的必须实行工程任务包干形式租赁使用,防止设备窝工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为加大租用设备使用管理透明度,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租赁设备用油及使用台账,每月将租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费用结算情况用文字形式公榜,接受全体人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项目部)根据设备预计退场时间,提前一个月上报闲置设备情况。专业设备闲置二个月作为上报条件,上报的设备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操作人员配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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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项目部)之间设备调动由公司统一协调,调出单位必须保证所调出的设备技术状况正常。若不能保证,则由下一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但产生的费用由上一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国家统一划定的设施。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机关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协助组织进场和安装调试。
1. 对施工电梯、塔吊、起重机、架桥机等大型设备,安装前由设备提供单位编制详细的安装方案,经当地安全、质检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安装;
 2.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调试,并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验收手续,无统一规定的格式参照大型设备安装验收单办理; 3. 设备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安装方案、验收记录及其它有关记录资料;
4. 未经调试并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 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专业人员指挥。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查:
1. 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作好记录,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及时排除,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 特种设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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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或长期租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检定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证明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 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
7.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对短期租用的特种设备也应按上述内容对设备出租方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九章 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学习,开展全员性的设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八条 实行设备操作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基本原理与构造,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自救知识,严禁违章操作,杜绝各类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设备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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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检查评比与奖罚第五十条 公司每半年、分公司(项目部)每月要组织一次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综合检查评比;公司不定期组织抽查;
1. 对设备管理综合评比优秀的单位、个人纳入公司年终表彰;
2. 对违反本规定,特别是设备管理混乱影响生产、因设备操作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早期损坏、设备缺乏维修保养、驻厂监修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程序办理购置、设备实物增持、设备实物减持相关手续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对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主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处予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违规购置设备、处置设备,除对责任单位处于设备原值100%罚款外,对责任单位主管处于设备原值50%罚款(党政主管各占50%),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设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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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12日10:28: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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