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类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党委公章、工会公章、团委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总经理印章、财务专用章、机关各部室印章、分公司(项目部)各类公章、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个人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公司印章由集团公司刻制颁发,公司领导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四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由分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门向公司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刻制公司印章和分公司、项目部及机关部门印章。
第五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由公司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总经理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公司党委印章、团委印章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管理使用,公司工会印章由公司工会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分公司(项目部)各类公章、财务专用章、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个人印章由分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机关各部室印章由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须经印章使用部门负责人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管理部门派遣专人携章随同使用。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九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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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应由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签发后,方可加盖印章。在公司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招投标,签定合同、协议,订购物资设备等,由部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授权后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办公室负责人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印章使用手续并执行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主管领导印章的,经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开具公司介绍信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空白函。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进行编号处理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理业务工作,回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并登记,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必须交回。
第十八条 使用公司印章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各保管人员必须建立登记台帐,防止滥用印章或者丢失。
第十九条 公司印章如不慎丢失,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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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印章回收、销毁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撤销、合并的单位,在撤销、合并的同时,须将原单位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交回公司办公室,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临时成立的项目部,在本工程竣工移交后,须将项目部各类印章交回公司办公室,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严厉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批准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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