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对下列人员进行处罚:
(1)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取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 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责任心不强,计划不严密,造成物资积压的有关责任人员。
(3)不执行公司制定的采购控制程序和物资最高限价控制的。
(4)主要物资和数量较大的不签订合同对外采购的。
(5)收取的各种费用,下场的周转性材料及废旧材料佣金收入和设小金库,不交单位财务入帐的。
(6)对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等非自然因素而造成物资丢失、变质、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
(7)对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大量超耗、浪费的有关责任人员。
(8)拒绝、阻扰、刁难物资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物资设备部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XX年X月X日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