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2年5月3日1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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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9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9-5-15发布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9]9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9-5-15发布  有效)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激励物资设备供应商保证物资设备供应质量、信守合同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证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激励物资设备供应商保证物资设备质量、信守合同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物资办)和建设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售后服务和物资设备质量等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依据不良行为的类别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八条 不良行为按照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法律法规、招投标管理规定、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对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的投标、物资设备生产供应、物资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认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发现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对符合《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参建方、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认定,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发现单位或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定不良行为应当填写《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2),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认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不良行为确认后,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同一合同的同一批次的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追加记录。
第十五条 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一般不良行为确认后,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季度确认结果汇总后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应对上报的物资设备供应商一般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应要求原确认单位重新核实。
第十六条 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出现较大不良行为,建设单位为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确认后3日内,将物资设备供应商相关行为认定的书面材料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在3日内报送部物资办;建设单位为铁路公司的,公司应在确认后3日内报送部物资办。
第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部物资办报告。
第十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按《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附件3)进行汇总,并报送部物资办。
第十九条 部物资办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供应商不良行为季度报告后,应在3日内完成一般不良行为汇总,汇总结束5日内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布。
部物资办接到物资设备供应商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确认,经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审核后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布。
特殊情况下,部物资办可会同相关单位或部门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直接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条 一般不良行为公布期为3个月,较大不良行为公布期为6个月,重大不良行为公布期为1~2年。
第二十一条 部物资办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同时在不良行为公布后20日内将公布内容抄监督总站备案。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等级评价对象为铁路建设项目所有甲供、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信用等级为A级;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且无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信用等级为B级,连续三个评价期为B级的供应商,其第三次信用等级降为C级; 有较大不良行为记录且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信用等级为C级;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不再进行评级。
第二十四条 部物资办负责对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报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汇总,确定供应商信用等级,结果报建设管理司,经审核后,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
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部物资办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实行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与招投标挂钩机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在其他条件无重大差别时,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与信用等级低的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差在0.5‰以内时,信用等级高的优先中标;信用等级相同的,报价低的优先中标。
甲控物资设备招标,建议施工单位按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优先中标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B级供应商自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1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连续二个评价期为B级的供应商,自第二次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3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C级供应商自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3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连续二个评价期为C级的供应商,自第二次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暂停6个月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连续三个评价期为C级的供应商,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直接从合格供应商目录清除,1年内不再接受其合格供应商申请(未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暂停1年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自重大不良行为公布之日起直接从合格供应商目录清除,1~2年内(根据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不再接受其合格供应商申请(未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暂停1~2年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自购物资设备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铁道部建立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部物资办010-51892097(传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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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5月3日13:12: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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