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的《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1999]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通知》(铁建设[2007]20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七日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设一、二级交易中心。一级交易中心为全路性交易市场,设在北京;二级交易中心为区域性交易市场,设在各铁路局所在地;一级交易中心对二级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有形市场监管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主要包括:
1.确定交易中心管理原则;
2.依法审核一、二级交易中心的设立、变更、撤销;
3.批准一级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4.处理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铁路建设有形市场实施具体管理,主要包括:
1.检查一级和二级交易中心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一级和二级交易中心运行情况;
3.对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 铁路局成立的由主管建设副局长担任主任、建设管理处处长、物资管理处处长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的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受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二级交易中心实施管理,主要包括:
1.指导二级交易中心组建,批准二级交易中心规章制度;
2.对二级交易中心运行进行监督;
3.处理二级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4.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 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二级交易中心管理和交易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进行监管,对存在的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交易中心设立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铁路建设需要分级设置,一级交易中心由铁道部组建并进行管理,二级交易中心由铁路局报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建并进行管理。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和收费批准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是非营利性的自收自支的法人单位。一级交易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场所和相应的设备;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场所、设备;
4.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条件;
5.具有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能够网上提供招投标政策、招标信息、评标结果等服务。
第十二条 二级交易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大厅和相应的设备;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
4.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条件;
5.采用全路统一的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并与一级交易中心联网工作。
第十三条 可按铁路局区域单独申请成立一个二级交易中心,也可由两个及以上铁路局区域联合申请成立一个二级交易中心。联合申请成立二级交易中心的,相关铁路局应推荐主办方,由主办方负责指导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职责:
2.发布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以及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4.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5.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并有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6.受监管部门委托及时上网公布铁路施工、设计、监理、物资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参建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义务:
1.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员守则,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2.交易中心应加强廉政建设,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涉与影响招标人行使职能;
4.交易中心应单独建账,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收支核算,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工程交易的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参与交易的单位和人员发现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章 工程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必须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监理、铁道部管理的甲供物资设备等,除铁道部批准外,一律进入一级交易中心交易。
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甲控物资设备,在二级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主体:
1.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始招标的建设单位;
2.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
3.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铁路建设中介服务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进入交易中心条件并参加交易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办理交易证后,方可进场交易。
交易证分为三年期和一次性两种,在一级交易中心办理的三年期交易证可在一级、二级交易中心使用,在二级交易中心办理的三年期交易证可在所有二级交易中心使用,一次性交易证只能在办证的交易中心使用。
一级交易中心应统一建立交易中心交易证动态管理台账,实现交易证状况实时在线查询。
第二十二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项目应具备法定的招标条件;
2.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等报批手续已完成;
3.招标人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及中介组织等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1.违反铁路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招投标;
2.制造、发布虚假信息;
3.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操纵市场或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的行为;
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铁道部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在工程交易中发生业务纠纷或争议,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1999]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通知》(铁建设[2007]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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