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05)第 号
甲方: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砼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建设的工程所需预拌砼供应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干警住宅楼3栋及门面2-8号工程主体施工所需的全部预拌砼,其强度等级、数量 、单价明细如下(币种:人民币):
序号 | 砼规格型号 | 砼数量(m2) | 单价(元/m2) | 小计金额(元) |
1 | C10-c20 | 258 | ||
2 | C25 | 268 | ||
3 | C30 | 278 | ||
4 | C35 | 约12000m3 | 293 | 约3600000元 |
5 | C40 | 308 | ||
6 | C45 | 323 | ||
7 | C50 | 350 | ||
8 | ||||
9 | ||||
合计金额(元) | (暂定):壹佰贰拾万元整 |
注:1、上预拌砼数量及合计金额为订购概算数量,不作为结算数;
2、以上单价已含运、普通砼电泵入模单价,不含增值税,如有特殊要求或添加外加掺合剂,单价另行商议。
3、砼中如需有UEA单价按800元/吨,ZY单价按1300元/吨,根据实际用量另行计价。
1、砼中如需掺不用纤维,除材料费外,另加收费用无元/m3;
2、如果甲方指定使用车泵,砼单价上调20元/m3,指定使用柴油泵,砼单价上调5元/m3;
3、如单次泵送砼数量少于100m3时,需加收砂浆费用200 。
二、预拌砼供应地点(即工程地点):北部新区五童路 。
三、预拌砼供应时间:从2005年1月18日起至2005年10月18日止。
四、预拌砼计量及结算付款:
(一)预拌砼的计量
1、原则上双方按供货小票计算,但双方控制损耗量,量差不得超过2%,如超出2%外,由乙方承担。
2、预拌砼供货量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实际签到的供应量计量,以体积计,以m3为单位;计量小票量允许误差±2%,甲方可随时过磅抽查,如超过误差范围,则当天进场的预拌砼量全部按抽查的最小方量计算。
3、甲方过磅抽查发现计量差异,应当在发现差异之日起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二)预拌砼的结算及付款:
第一次付款在供商品砼开始预付20万元。供应商砼货数量100万后。第二次付款待到第三栋施工到20层,10天内第三栋封顶10天内付30万元。余额待结算按封顶之日起分六个月内付清(约计30万元)。
五、预拌砼的质量保证:
1、乙方必须持有重庆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预拌砼。
2、每车预拌砼均由乙方提供(预拌混凝土交货单),无(预拌混凝土交货单)的砼甲方有权拒收。
3、预拌砼运到施工现场后,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加物、注水,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砼质量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4、预拌砼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甲方未能及时组织浇捣引发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按照“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GB50204-2002)、(GBT107-87)”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6、对于进场预拌砼坍落度不符合砼计划要求的,需要在现场添加减水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甲方的监督下由经过乙方试验室培训的司机完成添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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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预拌砼坍落度降低的,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可加减水剂,但减水剂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更改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并向乙方交底预拌砼浇注施工方案。
2、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并交送乙方。计划要求乙方大批量供应预拌砼的,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要求小批量供应预拌砼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实际施工需要向乙方提供“预拌砼供应计划表”,表中应详列预拌砼供应时间、生产标号及数量,甲方对该计划表的准确性负责,如因甲方申请数量、生产标号不当造成损失,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4、输送砼所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和临时清洁车辆场地,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安全和环卫工作,协调周边城管及交通事宜,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为乙方车辆进出现场创造良好条件。
5、甲方应派人对砼运输车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协助泵机的进出场、铺设、迁移砼输送管道。混凝土车到现场后,甲方应派人验收,并指挥车辆就位浇注。如因甲方现场组织不当,出现其他情况,致使预拌砼无法使用,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责任:
1、乙方收到“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后,应按计划表要求及时(遇交通管制情况除外)供应预拌砼,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捣需要。
2、乙方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要求,负责预拌砼的强度等级设计试验,乙方所生产预拌砼所有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单及配合比等资料,应随第一车砼送到现场交付甲方。
3、乙方在预拌砼的生产过程中应按国家、市现行有关砼技术规范和质监部门的质量监控要求,制作试块,并将砼强度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别是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定,同时遵守甲方现场车辆限制规定。如因乙方违反规定和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5、如因乙方在预拌砼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应派专人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砼供应有关事宜,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听从甲方指挥,服从甲方现场管理。
八、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
1、预拌砼供应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政府因素影响导致预拌砼供应成本增加或减少的,预拌砼供应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应根据增加或减少的幅度由双方确定。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及政府政策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和延期供货不承担责任。
3、受不可抗力及政府政策因素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通知对方。
九、违约与索赔:
1、任何一方无法定和约定事由单方而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合计金额10%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暂停供应砼;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条1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保证预拌混凝土的供应,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条1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造成甲方停工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索赔的有关证证据,并在14天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必须给予答复,如7天不予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对方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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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生效。
十一、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磋商、报价和协议。
十二、文本和生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的单价,包含甲供材料单价,委托乙方代采购材料。如原材料有变动,本合同单价不变。材料发票直接开给甲方。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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