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4年6月20日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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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当事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权利运输中的货物不发生所有权从托运人转移到承运人方面的问题,但会发生货物占有权的转移,即

  一、当事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权利
运输中的货物不发生所有权从托运人转移到承运人方面的问题,但会发生货物占有权的转移,即承运人接受了货物,等于占有了货物,对货物享有占有管理权。同时也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完好负有义务。由于托运人对货物享有实际上的处分权,因此,承运人应当听从托运人的安排,即按照托运人的意思,将货物运到终点,交付给收货人。在货物没有交付收货人之前,享有对货物的处置权,即托运人有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变更收货人四项权利,这是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内容。中止运输和返还货物属于解除合同,变更到达地和变更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托运人的此种权利,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二、收货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
收货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承运人负有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主张领取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主要是两项:领取货物和索赔权。收货人领取货物是根据托运人的授权进行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后,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收货人的应当支付托运人未负之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收货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拒绝领取货物。收货人拒绝领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书面或者口头明示,告知承运人不领取货物;一种是默示方式,即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车站领货,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取货。对此,承运人无权强迫收货人领货。
三、按约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送货物
这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承运人如果不按照通常的路线或者约定的路线运输货物,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由此而多支出的运费。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到约定的地点。运到期限是运输中很重要的时间界限。逾期运到的,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运到期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约定期限,即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将货物从甲地运到乙地的期间。二是法定期限,及有关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运到期限。三是合理期限,一般是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合理期限,没有规定的,按运输行业的习惯确定期限,如果都没有规定,则双方都明确认可的期限也可以作为合理期限。合理期限是一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安全运输
安全运输既有对承运人的要求,也有对托运人的要求。对托运人来讲,要求其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对于承运人来讲,则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这也是负责任的运输合同的体现和要求,其目的就是要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五、运输的责任限制
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即发生货物损失后,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都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限额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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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6月20日10:59: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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