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2012年12月27日0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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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一、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设计使用年限内或保修期内受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

一、 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或设计使用年限内或保修期内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筑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均视为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二、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分别按照工程类别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划分。
三、 事故报告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质量问题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一般质量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再按工程类别对应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有关规定书面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初步原因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
6、事故报告单位。
四、 事故调查处理
1、质量事故由公司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
2、质量事故调查: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⑵组织技术鉴定;
⑶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
⑷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⑸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⑺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凡因施工单位责任,发生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构成质量事故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出,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事故处理完毕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备查。
5、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⑴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⑵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⑶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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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7日07:55: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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