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2012年12月27日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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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制度一、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和项目特点建立内部奖优罚劣机制。二、公司对参建单位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一、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和项目特点建立内部奖优罚劣机制。
二、 公司对参建单位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按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情况进行验工计价,实施奖罚。
三、 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公司不再另行奖励,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具体为:鲁班奖、国优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项目,集团公司按项目计算,给予承建单位50万元、参建单位30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国优工程银奖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30万元、参建单位20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5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总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2万元的表彰奖励;获得集团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集团公司给予承建单位1万元的表彰奖励。 
四、 对获得公司优秀QC成果的小组,公司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优秀QC成果的小组,公司不再另行奖励,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具体为:集团公司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总公司优秀QC小组,集团公司给予小组6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优秀QC小组,集团公司给予小组10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集团公司给予小组20000元奖励。
五、 凡在质量管理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被评为公司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单位2000-6000元的奖励,个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在项目质量管理和文明施工中被市、省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公司给予单位5000-10000元、个人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六、 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以上(不含一般质量事故)等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直接经济损失5%—15%的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技术主管根据责任大小处以直接经济损失0.1%-0.5%的罚款。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15%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技术主管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0.5%-1%的罚款。对当事人均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如发现隐瞒事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且从重处理。 
七、 对施工过程中受到业主投诉,出现不合格产品,公司每受理一次,对该项目罚款4000元、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元。
八、 对质量检查人员工作设置障碍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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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7日07:57: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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