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是实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是考核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和施工质量水平,发现差距,进行改进的依据,也是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依据,是质量检查,竣工验交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级主管领导、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均应熟悉掌握。
第二十五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及时填记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程量、统计质量报表和验工计价的依据;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作未完工程处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验工签证、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待处理者;砼、砂浆及填土未按规定施工并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不能判定其质量状态者;
(2)因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后,未按规定填报质量事故报告;
(3)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及未检查签证者;
(5)成品、半成品、设备缺少应有的试验检测报告并不能确认合格者;
(6)未按变更设计规定手续,擅自变更设计者。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评定表列入竣工文件移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变更施工单位(含人员),那么交接工地的同时,必须交接检验评定资料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
第二十七条 检验评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对各检测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实测、实量,数据真实、填表及时。公司在质量大检查时,应抽查评定表与实际工程是否相符。
第二十八条 竣工检查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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