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下载

2021年4月28日08: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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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由广西省住建厅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该细则主要包括行为准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和安全行为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现场控制、质量管理资料、安全管理资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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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该细则的部分内容摘抄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的稳定性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采用轨道式和轮载式的悬挂装置时,应对锚固系统和屋面结构进行相应的抗倾覆设计,轨道应能承受相应的抗倾覆载荷;最不利载荷工况的支点稳定力矩应大于或等于倾覆力矩。

2.采用女儿墙卡钳时,其稳定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女儿墙结构应满足卡钳施加的水平力和垂直力。

3.采用配重悬挂支架时,在配重悬挂支架外伸距离最大、起升机构极限工作载荷工况时,稳定力矩应大于或等于3倍的倾覆力矩。

4.采用悬挂单轨时,应进行结构计算。

5.当钢丝绳锚固在固定结构(混凝土或钢结构)上时,锚固点、固定结构本身的应力不大于其材料的屈服极限。

6.当悬挂机械的载荷由屋面预埋件或锚固件承受时,其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3。

查看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第6.5.4条、第6.5.5条、《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 T 11699—2013)第5.2.10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平台高不宜度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等制动措施;在移动情况外,制动器应保持制动状态;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6.2节。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覆措施的,不得与脚手架相连;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6.3节。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集中荷载不宜大于15kN;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应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在钢平台下方设置不少于两道斜撑;悬挑式操作平台每根钢丝绳的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钢丝绳与水平钢梁的夹角不应小于45°;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6.4节。
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应符合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产权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安全使用能力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租赁活动。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查看备案、租赁等资料,检查现场,网上核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桂建质〔2015〕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起重设备安装、顶升、拆卸作业时,应办理告知手续(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有操作人员均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在有效期内;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检查作业告知手续、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1.11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5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3条、第4.0.1条、《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11.0.2条。
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同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物料提升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使用过程检验: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物料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物料提升机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经过大修、技术改进及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交付使用前;经过暴风、地震及机械事故,物料提升机结构的刚度、稳定性及安装装置的功能受到损害。

5.当遇到可能影响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工6个月以上时,应对施工升降机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6.塔式起重机当遇到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3.3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5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4.19条、《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10.1.1条。
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检查起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及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2.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

3.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4.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检查起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基础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基础无积水。附着位置、间距、锚固方式符合专项方案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基础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3节、第3.4.1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1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4条、第3.16.4条、第3.17.4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8条。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急停装置、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主要承载结构完好,腐蚀、变形、磨损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应牢固可靠;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应符合相关要求。

塔式起重机:塔机结构件上不得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主要受力构件不得存在塑性变形,连接件不得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塔机主要承载结构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电气设备应使塔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

检查现场。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1条、第8.1.1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3条、第4.2.7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6条、第3.4.11条、《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7.0.1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条、第3.15.4条、第3.16.3条、第3.16.4条、第3.17.3条、第3.17.4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1条。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机械严禁越过无防护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当达不到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施工升降机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安全距离(m) 1.5 3.0 4.0 5.0 6.0

塔式起重机与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10.4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4.1.4条、第4.1.6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2.22条、《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9.1.5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3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23条。
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应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5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4.2条、《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9.1.4条。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要求。 使用单位使用期间应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物料提升机或施工升降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查阅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3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4.0.18条、第4.0.19条、第4.0.20条、第4.0.21条、第4.0.22条。
塔式起重机的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防碰撞专项方案。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超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任意两台塔 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4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2.22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1.起重量限制器: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士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05%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士5%。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 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 m/min的速度运行。

3.行程限位装置:

(1)行走限位装置: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大于1 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2)幅度限位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3)起升高度限位器: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 9462-1999中4. 7. 1的规定。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4)回转限位器: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说明书,检查现场。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6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4.0.3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条。
塔式起重机的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的规定;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查看检验记录,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6.1节、第6.2节、第6.3节。
塔式起重机的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作业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小车变幅的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是否连接牢固、可靠。当起重臂的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则在锤击安装销轴后,应检查轴端挡板的焊缝是否正常。升降作业前,应对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和试机,应在空载状态下将液压缸活塞杆伸缩3次~4次,检查无误后,再将液压缸活塞杆通过顶升梁借助顶升套架的支撑,顶起载荷100mm~150mm,停10min,观察液压缸载荷是否有下滑现象。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前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1)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2)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3)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4)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检查现场。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10.1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5.0.6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4.15条。
塔式起重机的结构件上不得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或主要受力构件不得存在塑性变形的。 结构件上不得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主要受力构件不得存在塑性变形。 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6条
塔式起重机的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采用其它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正确配置。 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4.13条。
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钢丝绳的磨损、变形、锈蚀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6.2.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机使用周期达到一年时,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达到一年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查阅检验报告。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4.0.22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第四条(一)第七条。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检查现场、标定证书。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7条、第5.2.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条。
施工升降机应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齿条应有90%以上的计算宽度参与啮合,且与齿轮的啮合侧隙应为0.2mm~0.5mm。 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附录B。
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别行设计;非标准的设计计算书、图纸、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在工地存档。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9.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条。
施工升降机的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层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层门门栓宜设置在靠施工升降机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2.25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条。
施工升降机严禁用行程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施工升降机严禁用行程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检查现场。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2.10条。
施工升降机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按要求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实行多班作业的施工升降机,应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填写交接班记录表,接班司机应进行班前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作业。 查阅施工升降机的检查记录。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2.20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条。
当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达到一年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当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达到一年时,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查阅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第四条(一)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 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安全停层装置应为刚性机构,吊笼停层时,安全停层装置应能可靠承担吊笼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等全部工作荷载。吊笼停层后底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0mm。

4.限位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限位开关:当吊笼下降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吊笼被制停,上部越程距离不应小于3m。

(2)下限位开关:当吊笼下降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吊笼被制停。

5.紧急断电开关应为非自动复位型,任何情况下均可切断主电路停止吊笼运行。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

6.缓冲器应承受吊笼及对重下降时相应冲击荷载。

检查现场。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1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条。
物料提升机的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自升平台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提升吊笼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安装吊杆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缆风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 检查现场、使用说明书。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4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条。
物料提升机的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墙架:当导轨架的安装高度超过设计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安装附墙架。宜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标准附墙架。当标准附墙架结构尺寸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经设计计算采用非标附墙架。非标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间距、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2.缆风绳:每一组四根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点应在同一水平高度,且应对称设置;缆风绳与水平面夹角宜在450~600之间,并应采用与缆风绳等强度的花篮螺栓与地锚连接。

3.地锚:地锚应根据异轨架的安装高度及土质悄况,经设计计算确定。桩式地锚采用钢管(48mm×3.5mm)或角钢(75mm×6mm)时,不应少于2根;应并排设置,间距不应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应小1.7m;顶部应设有防止缆风绳滑脱的装置。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8.2节、第8.3节、第8.4节。
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固定井架。 1.物料提升机缆风绳设置的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与地锚可靠连接。

2.物料提升机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3.物料提升机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4.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查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8.3.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条。
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1.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旧钢管的表面锈蚀深度、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规定。

2.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检。

3.施工现场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应标志清晰,门架与配件表面应平直光滑,焊缝应饱满,不应有裂缝、开焊、焊缝错位、硬弯、凹痕、毛刺、锁柱弯曲等缺陷。

4.木支撑应采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梢径不应小于80mm;木材的强度等级应与专项方案一致。

5.铝合金挤压型材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中AL6061-T6或AL6082-T6;铝合金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

查看检测报告、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6.1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4.2.1条、《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第8.1.3条、《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1.9条、《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第3.1.1条、第3.2.1条、《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8.1.2条、第8.1.3条、第8.1.4条、第8.1.5条、《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1.1条、第8.1.2条、第8.1.3条、第8.1.4条、《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7.1.3条、《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386-2016)第3.1.1条、第3.1.2条、第5.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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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4月28日08:46:12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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