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印发《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建价发 [2014] 7号)

2014年3月19日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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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建价发 [2014] 7号—————————————-

 关于印发《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建价发 [2014]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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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我省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格动态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格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经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向我局造价信息科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全省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建设工作步伐的加快,商品混凝土被广泛使用。但部分设区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市场中不规范问题日渐突出,行业反映比较强烈,价格不真实、企业之间彼此恶意竞争和形成价格垄断问题尤为明显。为引导商品混凝土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引导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有序价格竞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方权益。特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在确定当地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前,必须进行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的测算校核工作。为确保测算校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测算校核方法,请参考执行:
一、商品混凝土单价组成
1.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以下简称材料费);
2.人工费;
3.机械设备、厂房等折旧、摊销、维修费(以下简称设备费);
4.管理费;
5.混凝土运输费;
6.利润;
7.税金。
二、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的原则
各设区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选择本地三家以上规模较大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作为测算对象,采用市(县)级及以上检测中心(站)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作为基本测算资料,结合当地、当月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测算商品混凝土的材料费。同时也可参考商品混凝土单价的其他组成内容和测算方法,确定其他相关内容的费用。
三、商品混凝土单价的测算方法
测算计量单位以lm3为准,同时根据其单价的组成内容,分别按以下方法和参考费率进行单价测算和校核:
1.材料费:应根据市(县)级及以上检测中心(站)的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资料来确定水泥、碎石(卵石)、外加剂等使用量,再依据当地、当月的上述材料信息价格计算。
2.人工费按材料费的4%计算。
3.机械设备、厂房等折旧、摊销、维修费按材料费的7%计算。
4.混凝土运输设区市按10km、县(市)按5km考虑,其运输费分别按材料费的5%和3%计算。
5.管理费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之和的4~5%计算。
6.利润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和管理费之和的4~6%计算。
7.税金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6.6~7%。
四、单价中未计取及其它说明
1.商品混凝土单价中不含泵送费,各地应根据市场调查行情确定不同泵送设备、不同泵送高度混凝土的泵送费用。
2.商品混凝土单价不含输送泵进场费,可根据市场调查行情确定该项费用。
五、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应加大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管理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坚决杜绝不经调查测算和校核,直接采用生产企业或有关协会报送的商品混凝土单价。按相关规定,从2014年3月底之前要求认真做好商品混凝土单价测算和上报工作,以满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计价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省造价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设区市造价站或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所上报测算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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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3月19日10:17: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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