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0-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强制医疗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 年 5 月 21 日
本标准共 6 章,包含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
《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0]180 号)的要求,在对北部、南部、西部 6 个省、直辖市有代表性的 12 个强制医疗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强制医疗所领导和有关人员讨论座谈,总结已建成强制医疗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导向,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4 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
1007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