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卫生间
3.4.1 单栋宿舍楼居住超过60人的,应在宿舍楼内设置水冲式卫生间,多层宿舍楼每层居住超过60人的,应逐层设置水冲式卫生间。
3.4.2 男卫生间应按每15人设置1个独立厕位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应按每6人设置1个独立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08㎡,厕位应封闭。
3.4.3 卫生间墙壁应耐冲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设置洗手设施,配备强制通风和地面吹干设备。
3.4.4 卫生间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按相关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定期进行专业抽排。
3.4.5 卫生间应设保洁员,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3.5 洗衣房
3.5.1 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3.5.2 洗衣房应按照每60~80人配备一台8~10公斤标称的洗衣机。
3.5.3 洗衣房应设置智能化使用、交费管理系统,建立洗衣机使用管理制度。
3.5.4 宜在靠近洗衣房部位设置集中晾衣区,晾衣区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具备防雨等功能。
3.6 淋浴间
3.6.1 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淋浴间,淋浴间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节水喷头,喷头数量宜按1个/15人设置。
3.6.2 淋浴间墙壁应耐冲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保持排水畅通。
3.6.3 淋浴间内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3.7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
3.7.1 应设置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并悬挂明显标识,实施独立的物理隔离。
3.7.2 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管理,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
3.7.3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按照每50~80人设置一间隔离间。
3.7.4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间内应设置独立的卫生间,配备淋浴设施。
3.7.5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应配备隔离人员正常生活基本设施,保证人员饮食、饮水安全,饮食采取集中配送,单独用餐。
3.7.6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统一放置,经全面消毒后集中清运。
3.8 用电管理
3.8.1 生活区临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线路布置和电器元件的选择,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8.2 宿舍内用电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3.8.3 空调、采暖等应设专用配电线路,插座宜设置在室外,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和剩余电流保护器等电器保护装置。
3.8.4 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3.8.5 食堂操作间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和防水开关,淋浴间、洗衣房照明应采用防水型灯具和开关。食堂操作间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应选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8.6 生活区应设置个人电器、电动车等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满足防火安全等要求。
4 卫生与防疫
4.0.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卫生防疫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爱国卫生运动专职机构,编制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4.0.2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设置卫生健康管理室,储备智能测温计、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物资及必备急救药品。
4.0.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环境卫生消毒员,负责生活区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
4.0.4 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工作人员应按工种分别安排居住。
4.0.5 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周扫除”制度,按防疫要求安排专人对宿舍、食堂、淋浴间、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开展通风和环境消毒作业,每天不少于2次,每次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填写通风和消毒记录。
4.0.6 倡导建筑工人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个人健康意识,从自我做起,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4.0.7 生活区应配置灭鼠、蚊、蝇、蟑螂等设施。
4.0.8 生活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宜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4.0.9 生活区应张贴卫生防疫、爱国卫生运动等宣传标语、标识、标牌。
4.0.10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出生活区人员进行测温及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充分利用大数据科技验证手段,严格室内人员上岗佩戴口罩制度,人员密集场所应张贴防疫安全距离提示标识。
5 食品卫生
5.0.1 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证件应在制作间明显处公示。
5.0.2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应穿戴洁净、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非食堂从业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制作间。
5.0.3 不同种类、类型的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管理、使用。炊具、餐具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5.0.4 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和保管。
5.0.5 食堂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食品和原料,建立采购台账,保存原始采购单据,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0.6 食堂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设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并做好登记。
5.0.7 存放食品原料的储藏间或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蚊蝇等措施,不得兼做它用。
6 保卫、消防
6.0.1 生活区内不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藏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男女混居。
6.0.2 生活区应加强治安保卫,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装置。
6.0.3 生活区应明确消防责任人并按规定公示。
6.0.4 宿舍层数为三层或宿舍楼外沿长度超过30米时,宜增设紧急逃生设施。
6.0.5 生活区应张贴消防安全的宣传标语、标识、标牌,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
6.0.6 生活区内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7 安装、验收与拆除
7.0.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生活区用房构件及材料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7.0.2 生活区用房的安装应按照《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明确的技术交底、吊运吊装、安装顺序、锚固等要求执行。
7.0.3 生活区用房由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7.0.4 生活区用房的拆除,应严格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和《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要求。拆除的构件及材料应安全堆放,及时清运。
7.0.5 遇五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安装、拆除作业。
8 名词解释
8.0.1 箱式房屋
采用模块化或整体设计、工厂化制作、现场模块化组装或以箱体为基本单元组装的轻钢房屋,不包含货物运输集装箱。
8.0.2 生活区封闭式管理
以生活区为整体,使用围挡、门禁系统等设施将生活区整体与外界分开,在生活区范围内对进出人员,车辆等进行控制管理,并为生活区人员提供周密细致的居住、生活等服务。
8.0.3 卫生管理员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工作。
8.0.4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响应时,用于传染病风险人员集中封闭观察的,相对独立的,具有日常生活必备功能且便于集中封闭管理的区域。
8.0.5 防疫隔离间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用于出现传染病相关症状人员、疑似人员、密切接触人员及其他传染病高风险人员封闭观察或等待就医的,具有日常生活必备功能且便于单独封闭管理的房间。
附表 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安装地点 | 层数/面积 | |||||||||||||||
平面
布置 |
选址情况 | 符合要求 | ||||||||||||||
防火间距 | 与在建工程距离 | |||||||||||||||
与危险源的距离 | ||||||||||||||||
成组布置距离 | ||||||||||||||||
安全疏散距离 | 门、楼梯 | |||||||||||||||
基础
施工 |
地基承载力 | 按设计要求 | ||||||||||||||
基础允许偏差
(mm) |
轴线 | ±15 | ||||||||||||||
宽度 | ±20 | |||||||||||||||
上表面标高 | ±5 | |||||||||||||||
结构
检验 |
基础预埋件 | |||||||||||||||
地脚螺栓紧固情况 | ||||||||||||||||
螺栓数量及紧固 | ||||||||||||||||
结构安装
允许偏差(mm) |
墙柱中线位移 | ±8 | ||||||||||||||
基准点标高 | ±8 | |||||||||||||||
柱垂直度 | 底层柱 | 10 | ||||||||||||||
顶层柱 | 10 | |||||||||||||||
使用
功能 |
门、窗 | 安装牢固、开关灵活 | ||||||||||||||
墙体及屋面防水
(泼水或雨后检查) |
无渗漏 | |||||||||||||||
机电设计、安装情况 | 管道安装牢固无渗漏 | |||||||||||||||
电气使用方便安全 | ||||||||||||||||
外观
质量 |
地面质量检查 | 地面厚度符合设计 | ||||||||||||||
表面质量 | ||||||||||||||||
围护 | 房屋围护结构
(保温)材料 |
A级不燃材料 | ||||||||||||||
资料 | 技术资料验收 | 设计文件,材料证明文件等 | ||||||||||||||
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负责人 | |||||||||||||||
使用单位 | 负责人 | |||||||||||||||
生产(安装)单位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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