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企业制定的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3月25日08: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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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xx公司各级机关单位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正当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更好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访工作的意见》和《xx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x办〔20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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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职工、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xx公司各级机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据法规、政策进行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工、群众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xx公司的信访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xx公司总部的信访工作机构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来访职工、群众,并根据业务性质分别交由xx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涉事单位办理。下属各单位应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协助xx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xx公司所属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信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做好信访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xx公司各级单位应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为职工、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便利条件,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努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第七条 xx公司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和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各级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必须亲自出面开展工作,控制事态,依照法规、政策尽快处理,并及时把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xx公司综合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集团公司批示给xx公司办理的事项。

(二)职工反映的xx公司对党和国家、国资委以及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职工反映的xx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下属各单位人员的廉政情况。

(四)职工对xx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业主反映的有关房屋建筑质量和xx服务问题。

(六)其他涉及xx公司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下列信访请求将不予受理:

(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二)对已经通过上级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xx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信访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对接待的来访人员和收到的来信,除直接处理事项外,应根据反映内容及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 处理,并视情况负责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xx公司信访工作部门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予以登记,并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xx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属于xx公司所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由涉事单位处理,并由办理单位答复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应当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方式、来访事由。重大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应在请示单位主管领导后,由信访部门直接答复或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交办单位或信访人延期理由。交办单位经审核认为处理不当的,可要求办理单位重新复查处理,办理单位需在收到复查通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必要时可举行信访听证会,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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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25日08:02:55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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