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问题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xx公司信访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xx公司信访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xx公司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接访登记表
2. 信访接待处理情况台帐
附件 1
接访登记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单位 |
联系方式 |
|||||
事 由: |
||||||
处理情况: |
||||||
反馈情况: |
接方人: 日期:
附件 2
信访接待处理情况台帐
来访时间 |
姓名(证件号) |
性 别 |
联系方式 |
事 由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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