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2年11月21日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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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人员范围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人员范围包括哪些,是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人员吗?
系统要求录入的企业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最低要满足企业资质规定的人员条件及企业投标或项目履约的人员需求。在这个前提下,鼓励从业企业尽量完整地录入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人员。
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是否可以只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企业承建的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否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何使用?企业是否必须录入全部在建公路项目?
《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业绩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因此,近5年企业业绩是业绩填报的最低要求。信用信息是市场管理和从业单位评价的基础数据,不断充实完整信用信息是信用管理的需要,希望企业尽量完整的录入业绩信息,使数据库更加完整。
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以录入,但不对上述项目进行信用评价,仅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首批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企业业绩只能由在建项目信息转化而来,没有在建项目信息就不能产生该项目的业绩信息。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全部在建项目信息。
3、母公司承揽的工程,由子公司负责施工,业绩如何录入?
业绩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不得重复使用。按照国家关于资质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规定,业绩归合同签订单位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业主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项目,分包工程量部分可作为分包单位业绩使用。
母子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两个实体,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母公司承揽的工程,只能自行组织施工或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但分包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工程业绩中,经项目法人认可的合法分包部分,可以作为子公司业绩使用。
如子公司资质由母公司分立获得,则资质核定时已划分为子公司所有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业绩录入系统,但应能提供有关业绩划分使用的证明文件。
4、《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规定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批信息的录入工作。此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企业已录入信息。是否可以延迟系统锁定时间?
部于2010年6月发布了《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正式运行平台并组织首次信息录入工作。为及时、准确的告知相关单位,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文件或宣传文件主要内容:向各省发送文件传真、寄送文件原件;通过行业协会向施工企业转发通知;通过部网站、《中国交通报》、《中国公路杂志》等媒体发布文件并进行宣传。从时间上讲,可以满足企业填报信息的需要。目前,大多数企业已取得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帐号,完成或基本完成了信息录入工作。为此,不再延迟信息录入时间。
系统锁定后,企业已录入信息不得自行删除或修改,但可新增人员信息。未完成信息录入的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更新程序,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继续录入信息。
对尚未申领帐号、未开展信息录入的个别企业,将在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企业资质名录”中屏蔽企业名称及有关信息,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直至企业申领帐号,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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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制定施工企业评价规则实施细则,完全按照部评价规则进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可以完全按照部制定的评价规则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等级应用办法,对招标人、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等,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2、按照2006年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部分省份已经建立了本省的信用评价规则,部颁布了新的评价规则后,原已较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省份是否可以不执行或者延期执行部颁布的评价规则?
部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后,大部分省积极探索并大力推广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应用各地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逐步显现标准不一,结果不能互认等问题。
2009年,部在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及征求意见,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为加快全国的信用评价工作,2010年8月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确定的原则和框架下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地不得再执行各省份自行制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目前,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外的从业单位评价规则尚未建立,各省可以积极研究探索。
3、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评价细则时,可否设置加分项?
不可以。首先,难以设置具有全国可比性的加分标准;其次,加分容易引发企业以多种方式争取奖励、奖项的行为,甚至大肆公关、行贿等行为;再者,加分违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扣分制的原则。
4、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在建设市场中应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办法已明确了对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向,具体形式和标准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价细则或有关文件中明确细化。
5、各项目法人在实际的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企业在不同项目的评价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如何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通过细化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加强评价人员培训、建立信用管理台帐、建立对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等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升评价人员工作水平,使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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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招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如何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主体进行了明确。招标代理公司受招标机构委托具体实施招标工作。双方在招标工作中是雇佣工作关系,并未改变评价主体。招标代理公司可提供有关信息,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并对企业投标行为评价结果负责。
7、《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未明确对企业招投标行为评价的范围,是投标即评价还是中标才评价?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8、以往由各省审批资质的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现该专业资质已由部审核)信用评价如何管理?
为保持资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以往由各省审批的交通工程资质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申请后收录到《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纳入部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全国统一评价。
9、企业填报业绩与省厅填报的同一项业绩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般以省厅组织录入的为准。在项目招标、市场监管等工作中使用企业业绩信息时,如企业与省厅填报的同一业绩内容不一致,信用信息采用单位应当告知企业并允许其向业绩所在省厅提出核实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进行补正。
10、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只录入由国家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
是。《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10〕119号)要求“2010年9月30日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建成项目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部、省两级建立。省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部、省两级系统共同组成完整的项目信息库。
11、各省厅只有一个管理员账户,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权限没有限制,各模块都可以进入。而实际管理工作中,各模块难以统一由一人负责,不便于操作,也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的问题。是否可以由各省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模块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建立多个子账户?
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已对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今后在部发给各省厅的账户权限下,各省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子账户,分配管理权限。
12、从业单位在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工程中从业的,是否进行信用评价?
根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公路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均属于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纳入全国公路建设信用管理体系。
当前,公路改扩建工程与新建工程建设特点、建设管理模式基本一致,应当纳入公路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规则进行评价。公路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市场总体尚不成熟,各地市场发育程度差别较大,各省份可根据组织评价的可行性确定近期是否纳入。
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整体发育水平及市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养护工程、农村公路等工程将统一纳入公路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进行评价,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应用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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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

1、企业如何变更原有信用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负责相应信息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审核更新。
企业登录系统后,在系统中选择申请变更,对原信息进行修改并说明理由,附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扫描件内容命名的jpg格式图片,大小在500KB/张以内),经核实无误后选择上报,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再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原件。负责相应信息变更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对证明文件扫描件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相应复印件备查。
业绩及在建项目信息变更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负责审核,其它信息变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企业如何增加信用信息?
企业随时可以填报新的信息,未点击“上报”按钮前,信息不对外公布,企业可任意修改或删除。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按钮,信息即被锁定。人员信息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上报后即对外公布;其他信息上报后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外公布。
3、企业填报持证人员时,如何确定范围?
系统已经改进,对企业录入的持证人员类别不作限制,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录入范围,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用户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如何反映?
用户登录系统后,对信用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统使用中的疑问或建议,可以在系统界面左侧的“问题及建议”中留言,有关部门将给予答复。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或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将在系统首页的“问题及建议”版块对外公布。
5、信息管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不断升级,如何及时了解系统变化和使用方法?
为便于用户了解系统功能,学习和使用系统,将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用户需求分角色制作的用户视频教程。用户可以在系统首页右上方的“附件下载”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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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21日10:14: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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