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3.1 设备修理应按照计划预修的要求和实际运转技术状况,编制设备修理计划。
3.2设备修理分为三级修理类别,即小修、项修和大修。
3.3对于设备的小修、项修一般应由本场组织自行修理,并有专人负责按修理技术要求实施。
3.4 对于需送外修理的机械车辆,必须经设备保障部检查确定修理部位和修理类别,报请领导批准,选定承修单位并与承修单位充分协商后,正式签定“设备修理经济合同”。并保证修理内容的修理质量和竣工时间及合理的修理价格。
3.5设备大修进出厂必须有交接记录,修竣验收之前由承修单位通知验收单位,并提供各种修竣记录,由设备科会同财务人员与承修单位共同写上对所修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结算并回收所更换的废旧配件。
3.6 汽车在执行任务途中出现故障需修理的,应电话与设备保障部联系,方可就近在正规修理厂修理。待回场后由设备保障部检查鉴定修理部位和内容,审核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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