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供应商管理业务限时办结制度

2013年1月8日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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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商管理业务限时办结制度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工作流程,根据相关规定,结

物资供应商管理业务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工作流程,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供应商管理业务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一、业务限时办结制度的含义
业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供应商管理业务自承办之时起到办结退出之时止,都要按照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的制度。
二、供应商管理业务办结时限
供应商管理业务由监察科牵头承办。
1.监察科随时受理拟合作供应商递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台帐。上午受理的在当日转给物资采供所进行资质初审;下午受理的不迟于次日下班前转给物资采供所。
2.供应商资质初审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由物资采供所采监人员实行专人负责。每一供应商资质初审包括品种审查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资质初审意见。
3.物资采供所业务人员要对采监人员初审结果进行资质核实和品种核对,每一供应商资质和品种核对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意见。
4.监察科人员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复审,每一供应商资质和品种复审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意见。
5.监察科汇总初审、核对、复审结果后,利用内部办公网发至各科部及处(所)领导征求意见,3个工作日完成征求意见并签字,随时提请处务会审定。
6.监察科将专用物资供应商资质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分别送交业务处、驻局机车车辆验收室、局质监所审查,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签字。
7.监察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报起草、会签和发布。
8.物资采供所业务部副部长按照电报要求或物资处例会通过的供应商名单、品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供应商编码和信息录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没有录入信息系统的供应商和品种要单独列示,组织与业务人员核对,实行二次录入,还没录入的需分清原因写明理由,出具情况说明,经有关人员确认存档备查。
9.原则上新办合作供应商从受理到公布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一批,每批公布数量在20-30家左右。
10.供应商年审按照每年制定的年审方案时限要求办理。
11.临时新增供应商及品种(包括新增物资目录),由业务人员提出并进行资质审查,经采监人员复审、有关科(部)长和处领导审批。
要严格临时新增供应商资质把关,除指定品牌或独家产品确需新增供应商外,应一律按照新办合作供应商程序办理。新增品种只在既有合格供应商范围内办理,重点要对3家及以下供应商参与采购的物资品种进行增项,目的是扩大这部分品种的竞争能力。
12.对属于正常采购供应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由业务人员与站段、供应商核实签认,在2日内完成;采监人员在2日内核实完成,并出具处理结果经有关人员签认上报监察科;监察科在2日内经核实确认后形成处罚通报上报处长审批;审批后可在系统内做出停止采购或清除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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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各级质监部门、验收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按抽查通报或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执行;对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检查通报或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执行。
14.物资处监察科在查处被举报供应商问题时,在接到领导批件后于7个工作日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供应商,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15.物资使用单位要加强物资质量验收,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进行验收,对发现的物资质量问题要及时通过物资信息系统中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向物资采供部门反馈,并提供书面证据。未应用该系统的可利用局办公网或其它方式反馈。物资采供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或解决。在规定时间内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在每天物资管理处(物资采供所)碰头会上提出,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并抓好落实。因物资质量问题引发事故影响行车安全的,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物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物资主管部门要立即向路局主管领导反馈信息。同时物资采供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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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年1月8日08:06: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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