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周转材料租赁
第二十条 闲置周转材料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公司内(内部劳务队)外部(外部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租赁必须先内后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周转材料租赁时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以及损坏、丢失赔偿措施,包括对内部劳务队伍周转材料的租赁,也应严格签定租赁合同,提高周转材料使用效率。租赁费率按市场价格变化及摊销额度测算,具体公式可参照:日租金=(原值+管理费+保养费)/租期天数,式中管理和保养费一般不超过原值的2%
第二十二条 对外部租赁时,实行押金制度,可按周转材料原值的30-50%左右收取。
第八章 周转材料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周转材料报废处置应成立签定小组,进行论证,项目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后,报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公司派专人到项目上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认为确实需要报废的,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周转材料报废处置应采取竞价方式,报废处置后所得现金收入必须上缴账务部门冲减工程成本,处置后的周转材料帐面净值应全部列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有权对擅自处置周转材料的行为进行制止和通报,并按照奖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奖 罚
第二十六条 对周转材料购置、验收、使用、摊销、租赁、调配、报废等环节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公司主管部门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购置、报废、租赁周转材料的,对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于5000-10000元罚款,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公司主管对责任人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不善造成周转材料丢失、毁损的项目,按周转材料毁价值5-10%进行处罚,项目经理、物资部长、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分别按5:3:2的比例承担罚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把项目周转材料的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设备物资主管年度考核中,促进周转材料的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周转材料的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先罚后。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指挥(项目)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周转材料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O一二年 月 日起执行,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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