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含学科组成员)由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学科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 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至少担任相应高级技术职务二年以上,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 熟悉职称改革的基本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 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一般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要积极选拔50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应占委员总数的40%左右;在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应占委员总数的20%以上。
组建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包括“三总师”)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对个别行政领导确需参加的,应经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由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行政领导)讨论决定。
授权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分系列(专业)报总公司职改办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包括学科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必须对委员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应在三分之一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任期中也可作个别调整,调整的委员名单按组建的程序备案。对已离退休的委员一般应在办理手续的次年进行调整,委员最多连任三届。
文章末尾固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