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估计相同标准的材料合同价格变化不大。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合同总价变成含税价格,同等条件下,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
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X累计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X累计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实行营业税时,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少。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少很多。
就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别举例:现有工程造价1亿元的项目,其价内造价(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1+11%)=0.9亿元,即对建安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是减少10%。由此可见,仅此一项变动,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税改前下降9.91%(11%÷(1+11%)),这样计算收入会对建筑企业规模带来较大影响,降低了建筑企业在全行业中的地位和排名。同时,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也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将带来负面影响。
第二,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这样资产入账价值将比实施增值税前有相当幅度的下降,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同时,由于建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等可以进项税抵扣,会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而投资可能需要贷款。但税改后的金融业,被划为简易征税类,可能拿不到专用发票,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使企业权益资产负债率增加。
第三,对现金流的影响。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给建筑企业立即支付工程款,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工程款收回大大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一是企业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和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二是由于建筑企业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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