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局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及结算的管理规定

2012年5月28日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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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及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及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管理及结算管理,规范劳务合同及劳务结算行为,有效控制项目成本支出,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创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下面为本办法的word版下载链接,需要的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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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第二条  分包单价确定
1、各子分公司成本合同部(经营核算部)在项目中标后,要及时进行中标单价分析,通过市场调查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责任成本预算单价,并将分析资料提交主管与劳务分包队伍谈合同的领导,中标单价、责任预算单价和局限价指标是与劳务分包队伍谈判的基础。
2、必须坚持劳务分包单价不能超过局限价,超限价必须按程序审批的原则。专业分包单价不得超责任预算价。项目部分包价格超过指挥部发布的本工程分包指导价时,项目部要进行单价分析,报子(分)公司审批,指挥部核备。指挥部无异议的,签订分包合同。
3、局指挥部必须积极主动参与所管工程项目范围内各参建单位的劳务分包单价的制定,及时建立劳务分包单价平台,坚决遏制所管区域劳务单价相差悬殊,成本失控的现象
第三条 合同签订主体
1、我方合同签订主体为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外部劳务队伍合同主体为准入的法人企业。严禁与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四条 分包方式
1、必须采用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必须采用清单单价和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合同总价的方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采用总价合同。
2、主体工程禁止以简单的机械租赁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大型临时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不得以零用机械台班和零用工天形式分包,必须有量有价,附实测断面、工程量计算清单等;零用工天、机械台班实行计划管控,并纳入分包合同范围管理。
3、不得以中标合同价降点后分包。劳务合同必须是清单合同,单价确定必须符合本办法单价确定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文本和条款
1、分包合同文本一律采用集团公司公布的分包合同范本(见附件1),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工程特点增加补充条款。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合法规范,条款齐全。
3、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洁责任协议》、《安全环保协议》和《治安包保责任书》等。
4、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有数量清单、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清单项目要尽量与局限价指标项目一致,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内容。
5、清单工程数量必须以实测数量为准,并且不能超过施工图数量。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双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以及材料超耗扣罚条款,并附主要材料用量表,作为材料部门供料,及控制协作队伍材料消耗的依据。
6、施工图变更增加数量的,需要根据变更单重新计算工程量、费用、材料用量,签订补充合同。
7、经特殊批准的总价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必须重新根据市场单价及局限价和责任成本预算价调整合同清单单价。
第六条合同评审
1、由子(分)公司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共同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实行项目部党政联合会签、子(分)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制度。项目经理经子(分)公司授权可作为我方代表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2、严禁未经子(分)公司评审就擅自签订分包合同。
3、必须先签订劳务合同后进场。各单位应在分包方进场前进行劳务合同商谈及签订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合同就进场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履约管理
1、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合同交底,项目部相关人员应准确掌握合同内容及双方责权利,进一步增加项目合同管理的透明度,形成全员参与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确保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维护企业利益。
2、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必须建立本单位或本辖区分包合同管理台帐(见附件2、3、4、5),专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局重点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台帐,由局指挥部统一汇总后报局成本合同部备案。
3、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及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批及签订程序同原合同。合同中止或履行完毕应及时办理清算手续。
4、项目部是履行分包合同的主体,负责对分包合同的履行和外部劳务队伍施工作业过程的管理,严禁包而不管或以包代管,严禁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二次分包和转包。
第三章    劳务结算管理
第六条 分包费用结算的依据为分包合同,每月25日由项目总工组织合同双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收方,结算严禁超合同结算,严禁预验、超验。超出合同范围的由子(分)公司组织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后再进行结算。
第七条 项目部必须按期结算和完工及时清算。不得延迟结算。需在结算中扣除劳务队伍的费用必须在当期结算中予以扣除。原则上项目部每月自行结算,结算资料每季度末报子(分)公司核备,末次结算报子(分)公司审批。各子(分)公司必须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在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严格控制计日工的使用和结算。子(分)公司对项目部的计日工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计日工天总额。使用计日工要按月编制用工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每月结算时不能超计划。
第九条 结算依据
1、分包合同(补充合同);
2、结算清单及收方记录;
3、计日工派工单;
4、奖罚、扣款通知单。
第十条 结算工作要求
1、严禁超分包合同范围、严禁不履行收方程序进行结算。
2、严格控制计日工的结算,派工单必须经现场领工员、劳资员、副经理、项目经理共同签认,必须当日派工当日签认。
3、严格按程序进行结算,相关资料齐全、手续规范。
4、各级结算和审批工作要准确、高效。各级核算部门必须建立分包结算台帐,并与分包合同一一对应。
5、必须严肃资金拨付程序,没有结算不能付款,不能超结算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对重点项目组织一次劳务队伍合同及结算管理综合检查。
第十二条 局指挥部每月对所管工程项目组织一次劳务队伍合同及结算管理综合检查。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是劳务合同及结算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过程中监督检查工作。子(分)公司对项目部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实施奖罚,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每年对在劳务合同及结算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劳务合同及结算管理混乱,造成项目成本严重失控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集团公司将在每季度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成本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工程项目部××年××月劳务分包合同汇总台账
3、××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价统计台账
4、××工程指挥部××年××月劳务分包合同汇总台账
5、××工程指挥部劳务分包单价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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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5月28日19:42: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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