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2011年3月
合同编号:
甲方(工程承包人): (全称)
乙方(劳务分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就 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营业执照及资质情况
1.1 法人营业执照情况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年检情况:
1.2 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和内容:
(1)
(2)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主要节点工期
(1)
(2)
5.质量标准【本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1)
(2)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7.劳务报酬【此部分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选择)
7.1.1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定的工作量计算。
7.1.2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7.2在施工图到位的情况下,本工程的劳务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18.2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如果施工图不到位,以中标合同清单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暂定劳务报酬,施工图到位后,按施工图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列清单调整本合同劳务报酬。
7.3 采用7.1.1方式计算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
,不同工作成果的劳务分包数量及单价详见《劳务分包项目清单》(附件一),劳务报酬共计 元。
7.4 采用7.1.2方式计算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 ,不同工种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工日,共计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计 工日;
劳务报酬共计 元。
8.工日及工作量的确认及结算
8.1本工程实行月结算,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现场收方后,按照《劳务分包项目清单》编制工作量结算清单。由于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部分不在本合同结算范围内,必须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后再进行结算。
8.2 未经甲方确认的工作量不予计量。
8.3每月 20 日由双方现场书面确认乙方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或工日数量),工程数量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数量为准,月度计量截止时间为每月 25 日。
8.4 结算资料应包括分包合同(或补充合同)、结算清单及收方记录、计日工派工单、罚扣款通知单。结算清单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当期结算日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
(1)已完成的项目清单价值或计日工费;
(2)按照9.3条款规定比例需要扣留的保证金;
(3)材料超耗扣款及其他应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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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务报酬的支付
9.1 执行甲方财务会计程序。根据双方确认的完成工作量结算清单,按照本合同约定为(每季度、每月) 日对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9.2 甲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清单和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扣除合同规定的应扣款项(包括保证金、材料款、违约金、罚款、税金等),支付劳务报酬。
9.3 本合同每月扣留结算价的 %作为安全、质量、环保、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于本合同工程劳务项目完工,经甲方确认无相关问题后返还乙方;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作为履约保证金于本%作为保证金(不计息)。其中:
9.4 甲方因发包人拖欠原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9.5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9.6 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清单、合同书进行末次结算并签订完工结算协议,办理退场手续,余款 (一次或分期) 支付,不计息。
9.7 乙方指定______为委托代理人,作为本工程结算、收款资料的签认人,负责办理结算、收款手续并复核签认。指定委托代理人对工作量及劳务报酬有裁决和签认的权力。
10.项目经理
10.1 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职称: ,身份证号: 。
10.2 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职称: ,身份证号: 。乙方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如果项目经理需要变更,应书面报甲方审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11.甲方义务
11.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1.2 负责依据发包人、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并将其送达乙方。
11.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1.6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阶段工期要求,批准和下达月施工计划,必要时下达旬、周施工计划。
11.7 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项目使用的《技术规范》、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施工进行检查、验收。
11.8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11.9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10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和工程数量。
12.乙方义务
12.1 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及授权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提供与合同主体相符的企业账户及账号。
12.2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技术人员、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12.3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2.4复核甲方提供的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反映,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12.5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满足作业要求的各类人员 关键岗位、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文明工地建设;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名和必要的机具、辅助材料(详见附表三)及安全防护用品,
12.6 自觉接受甲方及发包人、监理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和材料保管、消耗情况,以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2.7 提供权限范围内自购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并于使用前通知甲方进场检验。
12.8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防火、防盗、防中毒等治安保卫工作。
12.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2.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11 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2.1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
12.13 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承担因乙方原因损坏或损伤所通行道路及桥梁的责任及费用。
12.14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运出装备、剩余材料,清除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程和现场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使用状态。若甲方清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5 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村民等相邻关系,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前提下,自行协调解决与其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12.16 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发包人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罚款,罚款在当期劳务报酬中扣除。
12.17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18 根据总(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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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确保作业、设备、物资、工程安全的相关责任和费用,承担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3.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3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职业健康和环保有关法规,执行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施工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实施环保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的管理及布置,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14.安全防护
14.1 乙方需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4.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4.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标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5.保险【此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5.1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并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费的凭证和名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5.2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物资及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6.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附件二),甲方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月度分部分项工程材料供应计划,组织货源。月材料供应计划中材料用量包含损耗,损耗率需在附表二中明确。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等需要乙方装卸、运输或安拆调试时,乙方必须及时进行。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乙方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乙方明确本单位的有权领料人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如果变更领料人,需重新办理授权委托。
16.2除附件二所列材料之外,工程所用其他施工机具设备、周转及辅助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乙方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机具设备、周转及辅助材料详见《乙方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附件三)。
16.4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供应的材料消耗超出月材料供应计划部分,按照甲方实际采购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在月结算中扣除。
16.5 合同明确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6.6 凡因施工产生的可利用物料(土方、石方、废旧物资等)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处置。
16.7甲方拥有所供应材料因施工产生的剩余材料的所有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处置,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按实际采购价格在月结算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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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临时设施
17.1 乙方自主解决劳务人员居住和生活设施,自行解决承包内容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临时房屋、工棚、场地的修建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17.2 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
17.3 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或单独计量的临时设施,乙方应无偿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18.施工变更
18.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 如变更确实导致劳务作业量的增加或造成乙方损失,经甲方确认,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价格确定原则:同类或类似项目执行本合同《劳务分包项目清单》中单价,新增项目重新定价。因变更减少工作量,以甲方确认工作量为准进行结算,劳务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 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如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或延后时,在保证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19.施工验收与配合
19.1 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19.2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9.3 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9.4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保修事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维修。若乙方不及时到场维修,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配合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自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开始,缺陷责任期为 年。
20.违约责任
20.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0.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每日支付不低于 元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款的 %。
20.3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施工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无法完成的,甲方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低不低于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乙方未按承诺或按现场施工实际需要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甲方有权根据施工的整体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入本合同所列工程范围内加快施工进度。
(4)乙方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
(5)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0.4 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乙方出现野蛮施工、偷工减料,致使施工质量、安全隐患严重,且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限整改,情节严重或进度严重滞后(当实际进度经常性滞后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计划的20%时),甲方可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或更换乙方;若7天后无明显改观或取得进展,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切割其相应工作量、清场等处罚时,乙方不得拒绝,否则,对所完成的工作量不予计量支付,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清场通知的7天内,必须立即进行清场,并自行负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0.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甲方视乙方违约责任轻重,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最低不低于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违约金在当期劳务报酬中予以扣除。
20.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非甲方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乙方退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 %的罚款。
乙方不论何时及何种原因提出退场,均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退场协议后方可退场;未签订退场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不得单方面停工,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0.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争议
2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2.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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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文物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4.2乙方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5.合同解除
25.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5.3 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5.4 甲方确认乙方确无继续履约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
25.5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25.6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5.7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6.特殊约定
26.1 乙方承诺: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现行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人员名册及所有持证上岗人员证件的复印件送甲方备案。进场后须持证上岗人员与备案人员相符,每少一个人罚款 元,并在3日内人员到位;每错一人罚款 元,并在3日内办完人员变更手续。
(2)乙方应及时将进场、退场劳务人员名册上报甲方,并保证上报人员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施工中乙方参建人员发生增减变化须提前三天上报甲方,并在3日内办完人员备案手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给参建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每发现一起罚款 元。
(3)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于每月将发放的工资表如实报甲方备案。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时,乙方须优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而引起的纠纷,每发生一起,甲方扣减乙方劳务报酬 元,给甲方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4)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转让与甲方的债权。
26.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与其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发放等情况。
26.3 因乙方原因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其他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7.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2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29.其它条款[根据实际需要选填或补充]
29.1 施工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水费及管路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若甲方统一供应,则水费按实际用量和约定的供水单价在月度结算中扣除)。
29.2 施工用电的高压线路及变压器由甲方统一架设和安装并承担费用;低压线路由乙方自行架设并承担费用;电费按照乙方实际用量和约定的供电单价在月度结算中扣除;乙方须自备满足施工需要、足够数量的发电机,以备停电使用;电费、自备发电机及低压线路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合同单价中。
29.3若因乙方责任造成对铁路既有线行车的影响或其它类型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29.4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以上事件每发生一次扣罚乙方 元,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30.合同生效
3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0.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劳务分包项目清单
附件二: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附件三:乙方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帐户: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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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劳务分包项目清单